唐代如何嚴厲懲處交通肇事案 傷人者被流放
1973年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有一則卷宗,比較完整地記載了1200多年前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審判程式和處罰原則,顯示出唐律嚴處交通肇事案的態度。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6月,在西域重鎮高昌城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有兩個8歲的孩童,一個男孩、一個女孩被一輛高速賓士的牛車撞成重傷,此事引出一場官司。
事發的高昌城是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6月正是驕陽似火,天氣悶熱的時節。高昌人史拂8歲的兒子金兒和鄰居曹沒冒8歲的女兒想子正在商人張遊鶴的店鋪前玩耍,一輛拉土坯的牛車飛馳而過,將兩個孩子撞傷。兩個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30歲的年輕男子康失芬,他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行客”就是來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僱傭一年以上的長工。車禍發生後,史拂和曹沒冒分別向官府提交了狀子,除了陳述孩子被牛車軋傷的經過,還向官府提出了處理的要求,把康失芬的僱主靳嗔奴告上庭。
史拂的狀子這樣寫道:“男金兒8歲,在張遊鶴店門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將車碾損,腰已下骨並碎破,今見困重,恐性命不存,請處分。謹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這起案件由一個叫“舒”的判官來處理。在案件調查中,舒先是詢問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說牛車是借來的,自己駕駛技術不過關,在牛奔跑的時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釀成大禍。舒問康失芬有什麼打算時,康失芬表示“情願保辜,將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按照現在的話來翻譯就是說先請求保外為傷者治療,如果受傷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處罰自己。
要說這位肇事者態度還算可以。康失芬既然“請求準法科斷”,那麼,我們就要了解一下當時的唐律如何來處罰這類交通肇事案。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之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鬥殺傷就是故意殺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減一等,就是長流三千里。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級,一般還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鎖勞動。此案中,判官舒最終判決肇事者康失芬“流放三千里”。
我們今天得以瞭解這個案件,是因為這個案件的卷宗於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被發現。該卷宗比較完整地記載了該案的審判程式和處罰原則,不僅揭開了1200多年前那次車禍的事實真相,也讓今人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處理的具體方法。
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我國古代對交通肇事的處理非常認真和嚴格。這也說明了當時的統治者對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視程度。與現在的飆車肇事、醉駕肇事比起來,唐朝的牛車肇事算是小巫見大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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