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怎樣處理交通事故的 為什麼要流放三千里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高昌城,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一男一女兩個8歲的孩童,被一輛賓士的牛車撞成重傷,引出了一場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6月份的高昌城,驕陽似火,天氣悶熱。市民史拂8歲的兒子金兒和曹沒冒8歲的女兒想子,在商人張遊鶴的店鋪前玩耍時,被一輛拉土坯的牛車撞傷,兩個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歲的年輕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來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僱傭一年的長工。這個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發現的。該卷宗提供的審判程式和處罰原則都比較完整,揭開了1200多年前那次車禍的事實真相,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處理的具體方法。
事情發生後,史拂和曹沒冒分別向官府提交了呈辭,陳述了孩子被牛車軋傷的經過,向官府提出了處理的要求,也就是把僱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史拂的呈辭這樣寫道:“男金兒8歲,在張遊鶴店門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將車碾損,腰已下骨並碎破,今見困重,恐性命不存,請處分。謹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案件是一個叫“舒”的法官處理的。在案件調查中,舒先是詢問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說牛車是借來的,自己駕駛技術不過關,在牛奔跑的時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釀成大禍。法官舒問康失芬有什麼打算時,康失芬表示“情願保辜,將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態度還算可以。就是先請求保外為傷者治療,如果受傷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處罰自己。也就是流放三千里。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之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鬥殺傷一等。”鬥殺傷就是故意殺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減一等,就是長流三千里。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級。一般還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鎖勞動。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古代對交通肇事的處理,是非常認真、非常嚴格的。也看出了當時的統治者,對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視程度。唐朝的牛車肇事與我們現在的飆車肇事、醉駕肇事比起來,只能是小巫見大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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