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交通事故 傷者治療無效而死則流放三千里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高昌城,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高昌城市民史拂八歲的兒子金兒和曹沒冒八歲的女兒想子在商人張遊鶴的店鋪前玩耍時,被一輛拉土坯的牛車撞傷,兩個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歲的年輕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來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僱傭一年的長工。這個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發現的。該卷宗提供的審判程式和處罰原則都比較完整。
事情發生後,史拂和曹沒冒分別向官府提交了呈詞,陳述了孩子被牛車軋傷的經過,向官府提出了處理的要求,也就是把僱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史拂的呈詞這樣寫道:“男金兒八歲,在張遊鶴店門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將車碾損,腰已下骨並碎破,今見困重,恐性命不存,請處分。
謹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案件是一個叫“舒”的法官處理的。
在案件調查中,舒先是詢問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說牛車是借來的,自己駕駛技術不過關,在牛奔跑的時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釀成大禍。法官舒問康失芬有什麼打算時,康失芬表示“情願保辜,將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態度還算可以。
就是先請求保外為傷者治療,如果受傷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處罰自己。也就是流放三千里。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之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鬥殺傷一等。”鬥殺傷就是故意殺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減一等,就是長流三千里。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級。一般還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鎖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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