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官員為何不熱衷修官衙?審批困難撈不到回扣
古代官不修衙的風氣,也並非從天上掉下來的,是當時的制度和環境使然。首先,在那個時代,官衙的規格是一定的。中軸線包括辦公區,大門,大堂、二堂,簽押房。兩側是雜佐官和書吏的辦公室,再加上倉庫,監獄。後院則是官員的住宅,還有衙門專有的土地廟等。各級衙門,只有大門和房舍的高矮,幾個門,台階的多寡上有區別,其他的都差不多。官衙建築,事關朝廷體制,不可能因人而異,隨意添加,隨意興建,只有極少數位於富庶地區的衙門,才可能在後宅,添加一點花園什麼的。一般來説,凡是官衙,都一個樣子,舉國一致。既然舉國一致,不能隨意改動,那麼,即使修衙,也無非是將之修得新一點,無法展示地方官對於權力美學的認識。或者説,無法通過建大衙門,表現自己的與眾不同。自然,地方官修衙的衝動就不那麼大了。
其次,雖然維護官衙和城牆的完好,是地方官的職責。但是,在明清兩代,這種公共工程,所需費用,需要層層申報,向工部申請,然後再到户部報銷。無疑,在那個時代,這個過程,無比繁難不説,而且還要經受各個衙門書吏的刁難,卡要。不打點好了,錢批不下來,即使批下來也報不了。修繕費用,按規矩是從官庫裏借支,如果報不了,那麼就得由官員自己承擔。一般來説,這種工程都不是很大,從上面要來錢,七折八扣,用到工程上,往往不夠,需要官員自籌。而在當年,官員的籌款能力並不是很強,所以,通過工程,剋扣或者拿回扣自己發財的可能性不大,但修建工程的風險卻不小。所以,地方官修衙的積極性,也就去了爪哇國了。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是,古代的政府,是一種低能量的有限政府。政府管的事有限,能力也有限。一般來説,除非大的涉及大面積水災的水利工程,比如黃河和淮河的治理,政府都是不管的。鄉間修橋補路,修河渠這樣的事,如果負責任的地方官,也許還會操心組織一下,不負責任的,根本連問都不問。大家奉行的原則,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些事,多半都是地方鄉紳出面管的。嚴格來講,地方官只管兩件事,一是徵收錢糧,二是處理訴訟案件。除此之外,還有一件名義上特別要緊的事,就是推行教化,但是這種事屬於“思想政治工作”的虛活兒,沒有人真的當真。要做的話,也無非是宣講一下聖諭寶訓(皇帝關於教化的指示講話),再就是把當地的孝子和節婦烈女的先進事蹟報上去,在當地修建牌坊加以表彰。這樣的地方政府,籌款的能力是有限的。
地方官若要撈錢,一般都在徵收和訴訟上打主意。在徵收之外的派捐和攤派,不是不可能,但一般由頭都要跟當地民間社會有點關係,若要因一項政府工程,向地方攤派,往往是行不通的。在那個時代,地方鄉紳往往是通天的,他們不是候補的官員,就是退休的官員,如果地方官做得過了頭,他們就有辦法把狀子告到御史那裏去,或者直接反映給皇帝。這樣的話,地方官的官運,也就到頭了。少數官員可以通過對輕罪的罪犯,罰款抵罪的方式籌款,但這種方式,介於違法與合法之間,弄得不好,也會有麻煩,或者給自己的政敵提供口實。正因為如此,沒有人樂意修衙,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久而久之,就變成了一種官場的禁忌。變成禁忌,就更沒人樂意去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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