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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立春不處決犯人

為什麼立春不處決犯人

春夏省獄減刑,秋冬斷獄行刑的秋冬行刑制度,始於西漢武帝時期,它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適時行刑理論,《周禮秋官》載: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刑殺要選擇合適的時間,要順天而為,不能逆天而行。

眾所周知,我國自古就是一個農業國家,農業生產在整個國家中佔據着極其重要的地位,農業豐收與否直接關係着國家穩定與否。在古代,由於科技落後,人們往往習慣將自然現象與社會活動相聯繫,根據自然現象來進行相應的社會活動,對於這點,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先秦時期,古人會將一年中的十二個月份分為春夏秋冬四個季節,並把每個季節都配以金木水火土五行,春為木德,夏為火德,夏秋之間為土德,秋為金德,冬為水德。古人認為,每個不同的季節,所要做的事情一定要符合各個季節的,比如春夏兩季是萬物生長的季節,因此一定要做一些與勃勃生機有關的事情,這樣才能使事情順利的進行,正所謂凡舉大事,毋逆大數,必須其時。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於周朝。《周禮·秋官》中記載刑殺必須選擇適合的日期。而《禮記·月令》中就確定了最理想的刑殺時間:孟秋、仲秋、季秋三月。這三個月即是農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個階段。書中還説,七月是一年之中開始刑殺的時間,不得有絲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興殺戮,但刑殺必須適當;九月是殺戮掃尾的時間,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遺漏應該刑殺之囚犯。


標籤:立春 處決 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