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舉報制度是怎麼樣的?明清制度簡介
明朝:民眾可將貪官污吏“綁縛赴京治罪”
明朝,朱元璋認為元末社會動盪的主要原因就是統治者在政治上過於寬縱、姑息,造成政權衰亡、天下大亂,明朝時,朱元璋對舉報十分重視,他賦予民眾將貪官污吏“綁縛赴京治罪”的權利。
據史籍記載,有常熟縣陳壽六等人把貪財害民的官吏顧英綁縛至京面奏,朱元璋當即就對他們進行了封賞,還免除了他們3年的雜泛差役,並警告當地官員,誰對他們進行打擊報復,一律族誅。
當然,明朝的舉報制度也十分嚴格,明朝時,對誣告的處罰比唐宋兩代還要重,不但要反坐,而且還要加等處罰,不過,明朝不提倡民間舉報,採用了不少“息訟”制度,像誣告連坐還加等處罰就是其中一種手段,此外還推行半官方性質的調解制度,很多事情先請本地裏甲、鄉老人調節,如果調解不成,才可向官府起訴。
明朝舉報要選:有3、6、9的日子
不僅如此,為了少舉報,明朝還限制起訴時間,明朝中期地方官府有“放告日”制度,規定民事案件僅在特定的“放告日”才能起訴,一般為每月的九年級、十三、二十三、初六、十六、二十六、初九、十九、二十九。
明朝舉報還要經過嚴格的逐級複審,從基層開始,在搞清事實、擬定應給予的處罰後,無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案件須一級級複審,直到有權作出終審判決的機關為止,在審理案件中,州縣只能自行審結杖一百以下的案件。
明律中還進一步明確地域管轄和身份管轄,如同一案件被告在幾個地方時,由其中罪名最重的被告所在地的官府管轄;同一罪名的被告分散在幾處,由被告人數最多的地方的官府管轄;若罪名相同、各地被告人數相同,則應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官府管轄。
清朝:一年只有幾十天可以舉報
清朝對舉報限制更嚴了,不僅在時間上限制,在訴訟形式上也有許多限制。
比明朝更甚,清朝可以舉報的時間更短,凡是農忙季節,一般都禁止訴訟,清朝律例規定,每年四月七年級至七月三十,為“農忙止訟”期,除謀反、大逆、盜賊、人命等重大案件外,官府一律不受理訴訟,在其餘八個月中,也儘量限制起訴,清朝各地方官府一般都規定“詞訟日”或“放告日”,清初多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清中後期多為每月逢三、逢八日,實際上,一年可舉報的日子也不過幾十天。
此外在訴訟形式上也有各種限制,起訴程序繁瑣,清朝規定起訴必須是書面形式,訴狀必須由官府制定的“代書”書寫,並要蓋上官府發給的印戳才有效,對訴狀的格式、字數也有嚴格要求,稍有不符要求就不準狀,除了婦女、老幼病殘,原告必須親自到衙門起訴,嚴格限制訟師參與訴訟。
舉報既是法律賦予百姓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但在歷史上有些牽扯到名人的舉報並非表面上看上去那麼簡單,它的背後還藏着鮮為人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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