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汕头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汕头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屋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屋:
(一)廉租住屋、经济适用住屋、限价商品住屋(以下统称“保障性住屋”)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屋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屋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屋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屋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屋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屋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符合以上汕头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屋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肇庆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屋供应体系,调整住屋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住屋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肇庆市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屋供应体系,调整住屋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住屋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汕头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屋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屋,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屋。
汕头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屋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汕头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市住屋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屋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屋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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