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珠海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珠海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屋人员、家庭人均住屋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屋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屋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屋资助能力的除外。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屋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屋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屋公积金。
珠海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珠海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屋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屋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屋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屋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屋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屋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屋,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屋。
公共租赁住屋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屋可以是成套住屋,也可以是宿舍型住屋。
第四条:市、区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屋的相关工作。
珠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到此为止了,市、区住屋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屋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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