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的禁忌:先走後奏和不辭而別
跳槽的禁忌:先走後奏和不辭而別
跳槽的禁忌
眼下一些人把隨意炒老闆的“魷魚”,當成一種表現自我的瀟灑,當成一種表現自我的瀟灑,當成現代人應具備的氣質,認為搞市場經濟,就應當鼓勵人才流動,倘你不準走,我就“先走後奏”或“不辭而別”。
此風不可長
市場經濟要求資源包括人才資源合理配置。但這種合理的配置,應該是有序的,不能今天這裡工資高就在這裡幹,明天那裡高就“不辭而別”到那裡幹。國家人事部於1996年印發的《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對人才流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應聘人才雙方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應聘人才離開原單位時,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遵守與原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擅自離職。通過辭職或調動方式離開原單位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辭職、調動的規定辦理手續”:“應聘人才離開原單位時,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研成果、技術資料等,不得洩露國家機密和原單位的商業祕密,不得侵犯原單位的技術權益”。可見,“不辭而別”與此《法規》是相悖的。
在現實生活中,頻繁“跳槽”的人在人才市場上不受歡迎,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除強調人才確有真才實學外,往往還看重人才的敬業精神。一個大學本科畢業生,在短短的半年內,一連換了四個單位,後來招聘單位都不願聘他。理由是:這種人追求往往不切實際,對企業缺少責任感,用不起。在日本一些大公司、大財團凡招員工,如果某個人主動“跳槽”的次數過多,就首先被剔除了。所以說,那種想到哪裡就到哪裡的想法,在人才市場上是不受用人單位歡迎的。
由此看來,跳槽不辭而別害人也害己。作為人才,一方面應多學學有關人才流動方面的政策、法規,弄清自己有哪些權利,該盡哪些義務;另一方面,確需“跳槽”時,應三思而後行,按有關政策、法規去辦理有關手續,找到理想職位後,就應把安於職守、努力鑽研本職業務、在提高技術技能本身上下工夫,作為一個從業者的基本的職業素質。如是,才不至於在市場經濟的海洋裡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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