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歷史上嚴治官吏贓罪的律法是怎樣規定的?
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明《大誥》、《問刑條例》、《大明會典》等。其中,明朝嚴懲官吏贓罪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於《大明律》和明《大誥》中。首先,《大明律》將六種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犯罪列為“六贓”,並繪製成圖置於律首,作為僅次於十惡的重罪予以懲處。其中監守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和坐贓四種罪名,均涉及官吏貪贓行為。
其次,明律關於官吏貪汙、受賄、盜竊等罪的條文,也比唐律大為增多,規定更加細密全面。明律中專列“受贓”一卷,規定官吏受財、坐贓致罪等內容,量刑明顯重於唐宋元各律。如監守盜,不分首從,並贓論罪,一貫以下杖八十,四十貫處斬;而唐宋律規定三十匹絞,元朝規定三百貫處死。再如官員受財枉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絞;而唐律規定十五匹絞,元朝規定一百貫以上杖一百零七。特別是對監察官利用職權受賄索財行為,明律還要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懲罰。官吏一旦犯有贓罪,立即除名,永不敘用。
明《大誥》懲治貪官汙吏的規定更加嚴厲。在《大誥》四編236條中,懲貪條文多達一半以上。有的按律免死,《大誥》則規定凌遲,並且家財沒官,家人遷往化外。如明律規定:官吏犯贓,計贓科罪,凡不枉法,均不處死刑;但《大誥》卻有眾多官吏因不枉法贓罪被凌遲或梟首。朱元璋還要求,對官吏犯贓案件,必須順藤摸瓜,層層追查。如《大誥》初編載:洪武十八年,戶部侍郎郭桓等人貪汙鉅額官糧,牽連坐罪者極廣,中央六部侍郎以下數百官員被處死,其他官吏及地主豪紳有數萬人被下獄治罪。
朱元璋重懲貪官汙吏,往往不只限於案犯本人,而是懲一儆百。他曾創用“剝皮實草”之刑,將犯贓滿六十兩以上官吏,在本地衙門旁邊專設的“皮場廟”剝皮裝草,然後立於官府公堂,以警告繼任官吏。他還利用民眾懲治貪贓官吏,允許各地百姓監督、陳告、扭送贓官,並可越級訴訟,直至進京。
如明律規定,官吏徵收稅糧和攤派差役作弊枉法,受害者可以捉拿該官吏,並自下而上陳告;若上司拒絕受理,也要依法論處。《大誥》還規定,對於違旨下鄉、動擾民眾的貪贓官吏,百姓可將其捉拿赴京。可以說明朝對官吏贓罪的懲處是重典治吏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酷刑治吏的代表。還可以說,明朝法律在嚴治官吏贓罪方面,是有積極意義的,也是有成效的,但消極影響和負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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