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簽訂後產生的主要影響和危害有哪些?
1840年至1842年的鴉片戰爭以《南京條約》結朿。但《南京條約》條款僅為綱領。英國為求明確,在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10月),由欽差大臣耆英與璞鼎查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換約,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廣東巡撫程矞採與璞鼎查在虎門談判並簽訂《南京條約續約》,又稱虎門條約,是《南京條約》的補充,凡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內容如下:
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準英船赴彼通商。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如有新恩施及他國,英人得一體均沾、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虎門條約的影響
中英《虎門條約》共16條,另附“小船定例”3條;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共15款,另將兩國貿易中的26類貨物的關稅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使得中國的主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中國喪失了下列重要權利:
1.關稅自主權。雙方將海關稅則以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朝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
2.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條約規定,遇有交涉詞訟,由英領事與中國官員會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處置,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於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於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
3.片面最惠國待遇。條約規定“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說,英人可以享有今後清朝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切權利。
4.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條約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將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即英國領事)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
由此,在“約束”僑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為英艦自由往來的碼頭,在此後的中外戰爭中,各通商口岸成為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此外,條約對中國的引水權、海關驗貨權等多有破壞,而條約中關於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後又被英方曲解為設定“租界”的法律依據。
《虎門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的主權遭到極為嚴重的破壞,進一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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