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商潛規則 做生意難退出也難
古代封建社會時期,商人的地位一直很低下,統治階級一直採取重農抑商的政策,清朝也沿襲這一制度,在清朝商行做生意,近也難,退也難。
清政府跟外國人做生意有個規矩,就是官方不與外商直接接觸,而要通過民間的行商進行,當時廣東就有“十三行”一説。行商既與外國人做生意,賺取利潤,也替官方收取外商繳納的税費,並向政府擔保外國人合法經營。這樣的生意帶有一定的壟斷性,本來應該非常好做,實際上並不是這樣。1760—1843年,廣州先後有47家洋行開業,而在1771—1839年間倒閉的卻有37家,洋行平均壽命不足10年。
行商生意做得這樣艱難,不是因為他們不懂經營,而是由於一些官員經常殺雞取卵。清政府規定,一旦發現外商違規經營,負有擔保責任的行商就要受到50~100倍貨税的罰款。比如,1800年,怡和行承保的一艘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商船“休·英格利斯”號,船上會計員將鐵箱裏的兩對私人手錶帶到了岸上,就被海關官員認定為偷税漏税,被罰款50倍。
除了隨意罰款,遇到災荒、皇帝生日等情況,官方也會隨意讓行商“放血”。據官方記載,1773—1835年間,行商向朝廷“捐輸”508.5萬兩銀子,實際捐獻的還不止此數。1833年,怡和行一家的捐款據説就達到了50萬兩銀子。
1840年後,清政府頻頻與外國開戰,每戰必敗,每敗必賠,遇上這種時候,行商又成了唐僧肉。1841年,清軍被英國人打敗,被迫向英人交納600萬銀元的贖城(廣州)費,行商伍秉鑑一個人就交了110萬元。清國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後,賠償2100萬元,其中幾百萬銀元就攤到了行商頭上。
特別荒唐的是,行商一旦進了這個圈子,有時不想幹還不行,得行賄才能達成目的。伍秉鑑年老想退休,官方不同意,花了90萬兩銀元才將位置改由其兒子頂替,即使如此,官方依然要求他擔負行商的一切責任。伍秉鑑表示願意捐獻自己2600萬銀元財產中的 80%給政府 , 以 求 安 享 剩 下的20%,依然不能如願。伍秉鑑寫信給他在美國的朋友庫欣説:如果不是年紀太大,經不起漂洋過海的折騰,他很想移居美國。同一天,他又給另一位美國朋友羅伯特 · 福布斯寫信,信中説:“如果我現在是青年,我將認真地考慮乘船往美國,在你附近的某處定居。”
按照常理,官與商應該是相對分離的。商人按照國家規定納了税,任何機構和個人就無權要求他們再交這個、那個錢。但在清朝那種不講規則的社會,商人的命運徹底掌握在官員手裏,官員想要商人下河商人就不敢上岸,商人賺得的錢再合法,只要官員想掏你的腰包你就得痛痛快快掏出來。伍秉鑑之所以想移民美國,就是因為他受夠了官員的氣,不想再受了。
清朝官員貪婪的刀子落在商人身上,痛的卻是整個社會。商業行為有個規律:政治清明、環境寬鬆,商人做生意順風順水,賺了錢之後,就會提供更多就業機會,一步步加大科研的投入,讓社會的生產力水平得以提高。工商業者一活躍,國家財源也就有了源源不斷的保證。國家有了錢,可以製造現代化的武器,可以建教學設施先進的學校,可以建醫院,可以提高國民的基本素質。這樣,國家想不強大都難。而官員一旦肆無忌憚地宰商,一般的商人很難賺到錢,少數賺了錢的,也只想移居別的國家,不太可能生出幹更大事業的理想,更不可能想到如何用自己的財富報效國家,國家自然也會越來越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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