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凌遲處死的犯人到底被割多少刀
凌遲,即民間所説的“千刀萬剮”。凌遲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
明代凌遲屬 “非常之法” 大太監劉瑾被判“剮”3357刀
宋代,刑法又趨嚴厲,在絞、斬二死刑基礎上,推出了惡名昭著的“凌遲”。所謂凌遲,即用刀一塊一塊割下犯人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話説的“千刀萬剮”,讓犯人在極大的痛苦中慢慢死去。
據宋馬端臨《文獻通考·刑考六·刑制》記載,宋朝於天聖六年(公元1028年)啟用凌遲酷刑,當時是趙禎(宋仁宗)當皇帝,在荊湖一帶(今湖北省境內)出現了“殺人祭鬼”的惡俗。趙禎聽彙報後非常惱火,批示今後主謀者一律處以凌遲,即民間俗稱的“剮”。
凌遲殺人手段早在秦漢時即已出現,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宋代詩人陸游認為,到五代時“始於法外特置凌遲一條”,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懾力。其實,凌遲在南北朝時的北齊已成為官刑,開國皇帝高洋便使用過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稱作“輕刀臠割”。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遲”的刑法條款,出現於“遼律”中。《遼史·刑法志上》記載,遼國不僅使用和恢復了過去的絞、斬、梟、磔、炮等酷刑外,還有凌遲、肢解等極端處決死囚手段。
將凌遲真正廣泛使用的,是以酷刑著稱於史的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治國用重典峻刑,犯大逆、惡逆、不道、採生折割等共計13種罪,要判處凌遲。其中的“採生折割”,類似現代活摘人體器官。
凌遲在明律中屬於“非常之法”,常規死罪只有絞、斬二種,但濫用凌遲現象明顯。同樣是凌遲,刑有輕重之分,直接表現於刀數上,民憤越大,危害程度越高,受刑刀數越多。最少割8刀,並以8為基數,翻倍增加:24刀、36刀、72刀……最多3600刀。
明熹宗天啟二年進士鄭鄤,被閹黨誣以“杖母不孝”、“奸妹”等忤逆不道之罪,遭凌遲冤死,被割了3600刀。實際刀數也存在隨意判定的現象,如犯謀反罪的大太監劉瑾,被判割3357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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