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處罰女性除非犯死罪 一般是不入監牢?
清代法律規定,女性,包括貴族女性以及平民女性,均有一定的特權,在自身所犯罪名較小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出庭、收監等等環節,自然也就不會受到相應的逼供以及私刑,當然真犯了罪,也要有相應處罰。當然這一切的出發點,是犯的罪本身不大,以及考慮的是男權社會下女性的顏面,換句話説,即是考慮的夫家顏面。
我們在電視裏看到很多杖刑,即打板子有時候是私刑。比如説你犯的本身是打40板子的罪,最終依照律例,判你打40板子,這叫官刑。比如你犯的本來是打40板子的罪,但是你因故不認罪,大老爺不但私自打板子強迫你認罪,收押的時候,獄卒等也蹂躪你,這些就都屬於私刑。
官刑有本可依,私刑全憑人性,很多被人津津樂道的刑罰,都是私刑。比如説有人提騎木驢,先不提這個是不是真實的刑罰,如果是,也屬於私刑範疇。清律規定:“婦女有犯奸,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系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侄,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這是官方的説法。
婦女除非犯死罪,一般是不入監牢的。清律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而就算入監牢,也必須另設女牢。
我們在電視裏看到的夾手指的刑罰,這是一種小刑,這是被官方所允許的。如果婦女作為主犯,審訊的時候是可以用這個刑罰的,問題在於“度”。“拶指以五根圓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其應夾人犯,不得實供,方來一次,再不實供,許再來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該管上司不時察參,儻有徇隱事發,並交部議處。
清代刑罰依照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有七種人在清代可以贖刑,即花錢來減免刑罰,這七種人是:1.官員正妻、2.無法執行笞杖之人、3.有財力贖罪之婦女、4有誥命之婦女、5、過失殺人、6、年滿七十歲的婦女、7有關誣告。可以見到,1、3、4、6都是關於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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