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如何懲罰強姦幼女罪的?
清人吳熾昌的筆記《客窗閒話》中收錄了一則“強姦幼女案”的故事:
“有七十餘歲老翁,愛鄰女幼慧,保抱提攜,勝於己出。父母知翁誠實,使女拜翁為義父,往來無間。”這女孩子才十歲,正是半懂事半不懂事的年紀。一日,女孩父母因為要到親戚家奔喪,將女兒託付給老翁看護,老翁於是過來家裏暫住。次日,父母歸來,見女兒走路姿勢不大對勁,便叫來問話。女兒的回話讓爹孃如雷轟頂:她被老翁姦污了,因下體痛疼,所以才行走不便。父母又怒又悲,將老翁告上衙門。
在古代,強姦幼女是一項大罪。縣官趕忙升堂。一問訊,得知詳情:當日,小姑娘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鄰舍聽大人閒談。聊天的都是些剛成婚的婦女,所談盡是“陰陽交合之事”。小姑娘聽了很是好奇,便回家“與義父同榻”,想與老翁試行雲雨。老翁開始還不敢幹這禽獸之事,説,“汝年幼稚,決不能成事。”小姑娘説,鄰家姐姐説這事兒“樂不可支也”,非要試試。老翁“久鰥,聞言心動”,便半推半就上馬拉弓,一試之下,小姑娘“疼極幾斃”,老翁怕出事,也不敢硬來,只是責怪小姑娘:“叫你不要試,你偏要,現在受傷了吧?你爸媽回來,千萬不可告訴他們,切記切記。”
根據審訊所得,這是一起情節離奇的強姦未遂案。那時候的官府,倒不敢迴護老翁,將責任推到不懂事的小姑娘身上,而是比較講求“情法兩得其平”,一方面,“先開導其父母,為此女留名節地步,將來擇配,不至為人所棄”;另一方面,按律作出判決:強姦幼女已成者,當斬;老翁“因喊即止”,屬強姦未遂,“依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未成例,改發煙瘴充軍。即年逾七十,不準收贖”。
清代的刑律規定了“強姦幼女罪”: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致死,或將十歲以下幼女誘姦者,判斬刑;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遂,發配遠邊為奴。清律“強姦幼女罪”的立法淵源來自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宋代之前,法律對強姦罪的處罰並不嚴厲,比如唐代,《唐律疏議》規定:“和姦(通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對強姦罪的懲罰只是在“通姦罪”刑罰的基礎上“各加一等”而已。大概也因為此,唐人的男女關係很是混亂,以致有“髒唐”之説。宋人加大了對強姦罪的懲罰力度,北宋時,對強姦有夫之婦者,“決殺”。南宋制訂的《慶元條法事類》,在“諸色犯奸”條目下規定:“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這條在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的法條,這裏不妨略加解讀一番。顯而易見,宋律對強姦罪的處罰已經很嚴厲了:“流三千里,配遠惡州”;如果對被侵犯婦女的身體造成損傷(宋代法律術語叫“折傷”),則判處絞刑;就算強姦未遂(宋代法律術語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應該説,這一立法顯示了宋人更加註重對女性的法律保護。另外,按宋朝的法律倫理,婦女被強暴時奮起反抗、殺死施暴者,是免罪的。宋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昌州有個叫何任的婦人,“夫死已經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盧化鄰竟來逼奸,“阿任倉卒之間,無可逃免”,殺了盧化鄰。因為出了人命,便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後,皇帝下詔宣佈阿任無罪,並表彰了她,“支賜絹五十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慶元條法事類》創造性地確立了“強姦幼女罪”:姦污“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意思是説,對十歲以下的幼女進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動,也等同於強姦罪(宋代法律術語叫“雖和也同”)。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針對“強姦幼女罪”的立法懲罰。這一立法背後的法理,跟現代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道理並無不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發育健全,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她們的意願並不構成否定強姦的要件。根據這樣的法理,所謂“和姦幼女”、“嫖宿幼女”之類的罪名是立不住腳的。
宋朝諸多優良的司法制度,比如“鞫讞分司”制(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翻異別勘”制(犯人翻供就必須更換法官或法庭重審),“司法考試”等等,在宋亡之後都煙消雲散了,所幸“強姦幼女罪”的立法還是為後來的元、明、清所繼承,明朝還將“幼女”的法定年齡提高到十二歲,換言之,跟十二歲以下的幼女發生關係,即構成強姦罪。
自宋之後,強姦幼女都是極嚴重的罪行,朝廷也不敢等閒對付。清道光年間,直隸文安縣發生了一起強姦十一歲幼女未遂案,因為知縣未將嫌犯及時監禁,“延至二十餘日”,便受到彈劾,皇帝下詔要求調查該知縣是否“有聽囑受賄及意圖消弭情事”。回到《客窗閒話》記載的那宗強姦幼女案,曾有人替那老翁求情:“這老頭畢竟是被小姑娘所誘,與一般老光棍立意誘姦者大相徑庭,有法挽回乎?”官府答道:“奸幼女者,雖和同強,法無可貸。”
這便是古人對待強姦幼女罪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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