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公租房買賣政策-濮陽公租房管理辦法
濮陽公租房買賣政策-濮陽公租房管理辦法
濮陽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依據《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一)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佈。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佈的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濮陽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租賃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各自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發改、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民政、税務、銀監和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粵府辦〔2010〕65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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