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剩男剩女 不结婚视为犯法要被抓去坐牢
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制定了相关法令:越王勾践规定男子20岁而娶,女子15岁而嫁;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
适龄男女的婚姻大事,在中国周代属官方议程,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职官“媒氏”。据《周礼》中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以媒人牵线、家长包办,促成男女成婚的方式是当时主流,但男女婚嫁既然是家国大事,朝廷也就往往会进行干预,主要手段就是制定法令和处罚办法。
在晋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嫁人,否则官府就会强行帮她找婆家。《晋书·武帝纪》(卷三)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十月要求,“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孩子到17岁了,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那么地方官员就要给她找婆家,逼其强行嫁人。到了南北朝时期,如果女孩适龄不出嫁,就是犯法的,连家里人都要跟着坐牢,这就是《宋书·周朗传》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强迫女子出嫁,初衷可能是增加人口,但在客观上,却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问题。
秦末战乱之后,西汉统治者为了恢復和发展生產,需要增加大量的劳动力,于是便宣导人们早婚早育,《汉书》记载,汉惠帝曾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说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嫁,便採取多收五倍赋税的办法进行惩罚。唐朝统治者也力主早婚,唐太宗规定男20岁、女15岁可以结婚,可到唐玄宗年间,法定婚龄进一步被减为男15岁、女13岁,如果男女到了已婚年龄仍尚未娶妻嫁人,官府就会用罚银子的方式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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