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公租房管理办法-张家界公租房买卖政策
张家界公租房管理办法-张家界公租房买卖政策
张家界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依据《张家界市公共租赁住屋管理暂行办法》及《张家界市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屋;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屋享有优先权。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屋。
(二)公共租赁住屋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屋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屋,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屋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张家界公租房买卖政策的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屋,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屋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张家界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屋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屋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尝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屋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扩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屋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屋困难群体的住屋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屋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屋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屋,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屋。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屋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屋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屋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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