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鄂尔多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鄂尔多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具有鄂尔多斯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屋。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区的,凭有关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
(一)内无自有住屋或自有住屋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屋。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城区其他住屋保障政策。
鄂尔多斯公租房申请条件: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鄂尔多斯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屋或有住屋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鄂尔多斯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屋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屋市场租金的标准收龋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二十条市: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珠海市公共租赁住屋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进行管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屋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对面向社会出租、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屋,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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