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擊鼓最初竟不是為了鳴冤?長見識了
“我們經常在影視劇中看到擊鼓鳴冤的情節,便以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擊鼓鳴冤,事實並不是這樣。”衙門前所設的鼓原本是用來宣告縣太爺下班的,相當於下班鈴,到了明清時期才作為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寫訴狀的百姓鳴冤使用。清代老百姓報案,一般程式是直接向官府遞訴狀,“擊鼓鳴冤也被稱為登聞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過正常程式得不到昭雪時,找上層官府或權貴伸冤。”
清朝有規定,只許擊鼓鳴冤不許攔車訴冤。咸豐時期,皇帝從西陵回京,有當地婦女希望減免糧租就攔駕呈訴。因為兵丁攔阻引發衝突,婦女們拿石頭擲打兵丁。後來,此事為首的張伊氏,以“婦女犯毆差鬨堂罪”,被髮配邊疆駐防地為奴。
媳婦狀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報案不是你想報就能報。古時候報案稱“告發”、“告狀”。清朝時期,對女性訴權有一定限制。
“告長輩,比如媳婦告公婆,需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參與。”周教授說,這是封建時期對卑幼訴權的限制,以維護尊卑秩序。
古時候開堂或者升堂,就相當於現在的開庭,縣令即法官。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志剛介紹,不獨清代一朝,在中國古代用刑都是合法的。
“在現代社會,案件調查過程中是不能用刑的,但古代允許合理用刑。”王志剛說,古時候口供是最重要的證據,為讓罪犯招供,很多時候會用刑,清朝時期最常用的是“笞刑”,是一種用竹子、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
同現在一樣,清朝時期也會公開審理案件,允許老百姓旁聽。不同的是,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條,還會考慮當地人情、關係及文化。
“有的案件開堂不在公堂,而是設在當事人居住的地方,就像現在的炕上法庭、院落法庭。”一般情況下都是當庭宣判,除了案件比較複雜、影響較大,官員需要仔細斟酌,會推遲幾天宣判。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找分巡道、知府上訴,這時候才有“檢察”“監督”進入司法程式。在檢查制度尚未建立前,分巡道和知府扮演了部分檢察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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