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有猖獗的盜版 也有版權保護法令!
宋代印刷業發達,商品經濟繁榮,兩者相互激盪,便促成了一個繁華的書業市場,同時也催生出防不勝防的盜版現象。蘇軾的作品是盜版商盯住不放的,東坡先生為此頗為苦惱:“某方病市人逐利,好刊某拙文,欲毀其板。”(《蘇軾集》卷七七)書商逐利,未經蘇軾同意便私自刻印他的作品發行,蘇軾曾想到將雕版追繳來銷燬掉。
朱熹也有被盜版的遭遇,他的著作的《論孟解》“乃為建陽眾人不相關白而輒刊行,方此追毀,然聞鬻書者已持其本四出矣”(《朱文公大全文集》卷五五)。為了對付盜版,朱熹乾脆自辦書坊,即開了一間民營出版社,刊印和發行自己與友人的作品,不過因為經營不善,書坊後來便倒閉了。
有意思的是,盜版的盛行,又促使宋人產生了反盜版的智慧財產權意識。蘇軾與朱熹都想“追毀”盜版書,便是智慧財產權意識的萌芽。為避免因為被盜版而發生經濟損失,宋代的出版商在刊印書籍時,通常要印上版權頁——“宋人刻書,於書之首尾或序後、目錄後,往往刻一墨圖記及牌記”(葉德輝《書林清話》)。
這個“牌記”,載有出版人、刻書人、出版日期、版權宣告等資訊,類似於今日書籍的版權頁。如南宋紹熙年間,眉山程氏刻印的《東都事略》一書目錄後便有一長方牌記,上書文字“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得覆版”。所謂“已申上司,不得覆版”,就是“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意思。
“已申上司”四字,還透露出宋代出版人可以向政府申請版權保護的資訊。事實是不是如此呢?清代的大藏書家葉德輝說,“翻版有例禁,始於宋人。”也就是說,中國從宋代開始產生了版權保護法。來看一個例子:南宋淳祐八年(1248),羅樾欲刊印段昌武編著的《叢桂毛詩集解》,作為出版人的羅樾與作者的侄子段維清(當時段昌武已去世,著作權由其家屬繼承)向國子監申請了版權保護令:“先叔刻志窮經,平生精力,畢於此書。倘或其他書肆嗜利翻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意義……今備牒兩浙、福建路運司備詞約束。”
宋朝的國子監兼轄全國圖書刊行,相當於教育部兼出版總署。應羅樾與段維清之請,杭州國子監便給印刷業最發達的兩浙路、福建路運司下發了通知,要求兩路轉運司“備詞約束所屬書肆”,“如有不遵約束違戾之人,仰執此經所屬陳乞,追版劈毀,斷罪施行”。(葉德輝《書林清話》)
朱熹的外祖父祝穆編印《方輿勝覽》,也向政府提出了版權保護申請:“(此書)系本宅進士私自編輯,數載辛勤。今來雕版,所費浩瀚,竊恐書市嗜利之徒,輒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或以《節略輿地勝紀》等書為名,翻開攙奪,致本宅徒勞心力,枉費錢本,委實切害,照得雕書,合經使臺申明,乞行約束,庶絕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書籍處,張掛曉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版,斷冶施行。”
宋政府即“出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指有盜版嫌疑之人),仰經所屬陳告,追究毀版施行”。祝穆將這一版權保護令附錄進《方輿勝覽》自序中,以警告盜版商。按照保護令,《方輿勝覽》版權人如果發現書坊翻印盜版,即可向官府陳告,要求政府出面“追人毀版”。
十八世紀初英國頒發的《安娜法令》被視為“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但從上面的故事,我們可以明白無誤地確信,宋代已經出現了保護版權的法令,只不過政府並沒有專門訂立一部成文的版權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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