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 原來離婚可以這樣子
中國古代的婚姻的意義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可見宗族的延續及保障對祖先的祭祀是婚姻的重要目的。古代離婚旨在絕二姓之好,即重在兩個家庭的決裂而非夫婦感情的破裂。
中國古代法律上不用離婚這個詞,取而代之的是絕婚、離棄、休妻、出妻等用語。中國古代的主要離婚形式包括:
(一)七出
我國古代的理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的七出。具體包括: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竊盜(中國古代的婦女沒有家庭財產的處理權,因此只要擅自動用了家庭財產就是盜竊。)
法律規定的七出是丈夫無須經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同時為了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維護了女性權利,即所謂的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妻子無孃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丈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但對於七出的淫、惡疾,不適用三不去原則。
(二)義絕
義絕是一種刑事附帶民事的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一方與他方的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毆鬥、殺害、姦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不論夫和妻是否願意,必須離異,違者要受到刑事受罰。
(三)和離
和離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是由於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束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者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方式。
(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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