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續訂藏印條約簽訂的歷史背景 為何簽訂它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是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4月27日清朝與英國在北京簽訂的有關西藏事務的條約,為此前《中英藏印條約》的修改條約。
簽約背景
19世紀末,帝國主義國家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在英國公然出現了主張吞併西藏的論調。這時俄國正加緊向西藏滲透,派考察團入藏,目的是利用宗教關係拉攏西藏上層,煽動仇英親俄。英國以防俄保印為名,為進一步侵略西藏製造輿論。這時的英國對第一次侵藏戰爭後在西藏所取得的權利已不滿足,想把商埠由亞東北移,並藉口勘察西藏與哲孟雄間的邊界壓制西藏地方當局。1903年7月,中國與英印代表在西藏幹壩宗舉行會議,討論通商及邊界等問題。英印方面毫無誠意,策劃以戰爭解決問題。
1903年12月,第二次侵藏戰爭爆發。1904年8月,英軍侵入拉薩。達賴十三世事先離開拉薩經青海北上。英國侵略者強迫西藏地方部分官員於9月7日簽訂《拉薩條約》(又稱《英藏條約》),其主要內容有:
1.增設江孜、噶大克為商埠。英國有權派員駐各商埠。2.除將來立定税則內之税課外,無論何項徵收,概不抽取。3.西藏賠款五十萬英鎊。4.英軍留駐春丕,至賠款繳清或商埠妥立三年後最晚之日為止。5.西藏允將所有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並將所有滯礙通道之武備全行撤去。6.非經英國政府照允,西藏不能將土地讓賣、租典或別樣出脱給無論何外國。無論何外國不準干涉西藏一切事宜,不許派員或派代理人進入藏境。
無論何項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別項權利,均不許各外國或隸各外國籍之人民享受,若允此項權利,則應將相抵之權利或相同之權利,一律給英國政府享受。西藏各進款,或貨物或金銀錢幣等類,皆不許給與各外國或籍隸各外國之人民抵押撥兑。這個條約實際上使西藏地方成為英國的勢力範圍。清政府對此條約不予承認。這個條約也引起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特別是俄國的強烈不滿。英國也認為《拉薩條約》中的一些條款超出了“從大英帝國整體利益出發的政策”所容許的範圍,所以不得不與中國重開談判。
1905年2月,中英雙方在印度加爾各答舉行談判,清政府代表為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英國代表為英印政府外事祕書費禮夏。在談判中,唐紹儀重申了中國對《拉薩條約》的立場,堅持英國必須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提出廢除《拉薩條約》,由中英兩國重新訂約。
英方代表製造中國對西藏只有“宗主權”的謬論,堅持要以英國所擬的條款訂約。由於雙方談判的目的完全不同,雖多次會議,均沒有達成協議。9月,唐紹儀奉召回國,由參贊張蔭棠繼任全權大臣繼續談判,仍無進展。
11月,英方單方面中止談判。1906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開談判。27日,清政府在英國方面有所讓步的條件下,與英國簽訂了《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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