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被強姦後悲慘命運 需當眾裸體遊街
《大清律例》規定:只有在婦女始終抵抗歹徒的性暴力行為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體部位被嚴重致傷時,法官才會認定為強姦罪。也就是説,婦女遭到強姦時,如果一開始反抗,後來無力抵抗或歹徒拿出兇器威迫下或口頭威嚇女方被迫停止反抗而接受歹徒的性行為,均視作通姦行為。
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按理説,強姦罪要比搶劫、盜竊犯罪多得多,可史料記載卻少得多。其原因是什麼呢?
首先,封建的貞操觀束縛了婦女,把貞節看成天理,即使受害也很少告官。從秦朝開始,歷代統治者都特別重視“守節”,表彰“貞婦”、“節婦”,一本本《列女傳》相繼出現,記載表彰一些女子守節的範例。如西晉皇甫謐的《列女傳》記載:三國時夏侯令的女兒嫁給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沒有兒子,父親叫她改嫁,她割去兩個耳朵表示不肯。後來,父母見她無依無靠,又動員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節不嫁。
又如安定女子張芝,年輕守寡,與兩個嫂嫂一起被亂軍搶去,她為了守住貞節,先殺了兩個嫂嫂,再自盡,幸虧亂軍很快敗散,她才獲救。封建社會裏,對婦女來説,“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寡婦改嫁被認為是“淫婦”,許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慘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後,畏懾於傳統壓力,或殉死、或被迫守節一輩子。也有不少婦女效法《列女傳》自願節烈,並自戕、毀容或自殘以誓守節之志。在那樣的社會裏,受害婦女為了自己的貞節,忍氣吞聲或自尋短見。受害人不告訴,這類犯罪怎能多呢?
其次,封建社會的法律對強姦罪的審定,嚴重不利於受害婦女告官。歷代王朝律令中的強姦罪要件大同小異。以《大清律例》為例,它規定:只有在婦女始終抵抗歹徒的性暴力行為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體部位被嚴重致傷時,法官才會認定為強姦罪。也就是説,婦女遭到強姦時,如果一開始反抗,後來無力抵抗或歹徒拿出兇器威迫下或口頭威嚇女方被迫停止反抗而接受歹徒的性行為,均視作通姦行為。
一旦被認定為通姦罪,就會給受害者帶來三個惡果:一是蒙受羞辱的名聲,只好自殺身亡以逃避輿論的譴責。二是以前有過''失節”行為的女人,即使被強姦,罪犯也要從輕處罰;三是婦女與男人通姦的。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婦女要打90大板。清代還規定,不論男女挨板子都要當眾裸露下身,捱打蒙羞。因此。婦女被強姦告官九死一生,勿寧不告。在這種法制下,強姦罪自然少了。
當然,這種説法可能不很全面,那時強姦罪少於其他罪的原因是否還有其他,也説不定,有待於進一步研究和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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