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曾國藩曾發誓以不要錢不怕死明志!
作為湘軍最高統帥,曾國藩一年淨收入可達五千四百兩,帶兵十二年,合法工資收入可達六萬四千八百兩。何況他又擁有絕對的財政權。湘軍軍費的發放,全靠他一支筆。從咸豐三年創建湘軍到同治七年戰事基本結束,曾國藩先後支出軍費三千五百萬兩左右,由於沒有正規的財政制度,曾國藩完全可以上下其手,大筆納入自己的腰包。如果曾國藩稍有貪念,則十多年軍旅生涯,積累百萬資財實在是太輕鬆的事。
但曾國藩卻沒有因此而發財致富。雖然可以支配的金錢如沙如海,他寄回家裏的錢,卻比以前當京官時還要少了。從軍之後,他每年寄回家中的銀兩,大率在一百兩之數,低於他清苦的京官時期。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出山帶兵時所發的那個“不靠當官發財”的誓言。曾國藩在家信中這樣説:“餘在外未付銀寄家,實因初出之時,默立此誓,又於發州縣信中,以不要錢不怕死六字,明不欲自欺之志。”
當然,發誓在軍中“不要錢”,並不只是為了保持個人的清名,更重要的原因是曾國藩深知廉潔對戰鬥力之重要。只有立定“不要錢、不怕死”之志向,才能組織起一支真正有戰鬥力的隊伍。
那麼,曾國藩自己的合法工資,都用到哪了呢?
第一是用於軍隊開支。咸豐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夜,他在給曾國荃的信中説:“餘有浙鹽贏餘萬五千兩在江省,昨鹽局專丁前來稟詢,餘囑其解交藩庫充餉。”
第二個方向是用於地方公益事務。家信中有多次記載,他寧肯把收入捐給戰區災民,也不送回家。咸豐八年正月十四日,他居鄉期間,曾指示弟弟曾國荃,在應酬及救濟紳士百姓上,要放手花錢。
寧可把大量錢財用於施捨他人,也不寄回家裏,除了不靠做官發財之誓言外,曾國藩還有更深入的考慮。曾國藩有一個獨特的金錢觀:奢侈的生活環境不利於子孫的發展。
他曾在家信中説:“凡世家子弟,衣食起居,無一不與寒士相同,庶可以成大器。若沾染富貴習氣,則難望有成。”他説他決不“蓄積銀錢為兒子衣食之需,蓋兒子若賢,則不靠宦囊,亦能自覓衣飯;兒子若不肖,多積一錢,渠將多造一孽,後來淫依作惡,必且大玷家聲。”
所以,他不多寄銀錢回家,也是擔心家風因此而壞。他在家信中説得很明白:“吾不欲多寄銀物至家,總恐老輩失之奢,後輩失之驕,未有錢多而子弟不驕者也。”
這一思想是曾國藩教育觀念的一貫基礎。所以他在給曾國潢、曾紀澤的家信中,對後代的生活作風反覆絮言。然而曾國潢對曾國藩的這些話,執行得並不到位,曾國潢自認為作為湘鄉“第一鄉紳”,他生活已經十分節儉了,但在曾國藩看來,他在許多地方浪費了銀財。咸豐六年三月,曾國潢因事在省城向李仲雲家借銀二百兩,事後希望曾國藩代為償還。曾國藩寫信拒絕,要求家中賣地償還此項:“前三月間,澄弟在長沙兑李仲雲家銀二百兩,刻下營中實無銀可撥,只得仍在家中籌還。前年所買衡陽王家洲之田可仍賣出,以田價償李家之債可也。”
因為這件事,再加上前年衡陽買田的舊賬,曾國藩對曾國潢十分不滿,咸豐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致曾國潢的信中説了十分重的話:“澄弟與我湘潭一別之後,已若漠然不復相關,而前年買衡陽之田,今年兑李家之銀,餘皆不以為然。以後餘之兒女婚嫁等事,弟儘可不必代管。千萬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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