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县衙门击鼓最初并不是为了鸣冤?
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等职权。那么,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下班铃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昨日,晏晶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
到了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晏晶介绍,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
晏晶说,清朝有规定,只许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咸丰时期,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妇女们拿石头掷打兵丁。后来,此事为首的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媳妇状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报案不是你想报就能报。西南政法大学法史专业副教授周欣宇介绍,古时候报案称“告发”、“告状”。清朝时期,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
“告长辈,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参与。”周教授说,这是封建时期对卑幼诉权的限制,以维护尊卑秩序。用刑套取口供古代都合法,古时候开堂或者升堂,就相当于现在的开庭,县令即法官。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志刚介绍,不独清代一朝,在中国古代用刑都是合法的。“在现代社会,案件调查过程中是不能用刑的,但古代允许合理用刑。”王志刚说,古时候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为让罪犯招供,很多时候会用刑,清朝时期最常用的是“笞刑”,是一种用竹子、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
法庭开到院坝清朝有先例
同现在一样,清朝时期也会公开审理案件,允许老百姓旁听。不同的是,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条,还会考虑当地人情、关系及文化。
“有的案件开堂不在公堂,而是设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就像现在的炕上法庭、院落法庭。”周欣宇介绍,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庭宣判,除了案件比较复杂、影响较大,官员需要仔细斟酌,会推迟几天宣判。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找分巡道、知府上诉,这时候才有“检察”“监督”进入司法程序。在检查制度尚未建立前,分巡道和知府扮演了部分检察官的角色。检察制度中国始于1906年,长寿区检察院检察简史展览馆筹备人之一晏晶,向记者展示了一张清朝审理案件时的历史图片:“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在此之前我国没有检察制度。”
晏晶介绍,晚清时期,为维持封建政权,慈禧太后派载沣、端方等要员赴日本、欧美各国考察政治。出使各国的大臣归国后向清廷陈奏:“实行变法必先改定官制。”
1906年9月,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谕,随即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系统地引入了以日、德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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