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坑”是活埋吗?
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很多“坑”的事件,可是历史书几乎都没有对“坑”的具体含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现代一般流行的说法是,“坑”就是“活埋”(比如林剑鸣《秦汉史》),可是比较权威的中国史着作比如翦伯赞的《中国史纲要》、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点明“坑儒”是活埋,但长平之战只说“坑杀”)、吕思勉的《秦汉史》等只是引用古代史书上的“坑”或者“坑杀”的词句,并不加以解释。也有的历史书只是对“活埋”表示怀疑,但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比如英国学者崔瑞德、鲁惟一编撰的《剑桥中国史·秦汉史》。
那么,“坑”究竟是什么样的事件?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杀人方式?
“坑”并非秦所独有
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坑”事件,当属公元前260年,秦将白起在长平大战获胜后,将40万赵国战俘“尽坑杀”。而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在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印象,不外乎他曾经“焚书坑儒”。
那么“坑”是秦国特有的野蛮行径吗?好像也不是。公元前206年,出生原楚国的项羽率军在新安击败秦军主力后,将20万秦军战俘“坑杀”。第二年在攻克襄城后又将守军战俘“坑杀”。
再仔细搜检一下古籍,仅仅从俗称“廿五史”的历代正史及《资治通鉴》来统计的话,就会发现中国历代几乎没有哪一代没有“坑”的事件。
略微举一些着名的事例:《后汉书·袁绍传》记载公元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曹操险胜,将一支被迫投降的袁军部队“尽坑之”。《晋书·载记》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有关“坑”的记载不胜枚举。如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317年前赵刘聪/">刘聪镇压平阳贵族,“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349年石虎死后,几个儿子争夺帝位,石冲战败,石虎“坑其士卒三万余人”。《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唐太宗征高丽时,“收靺鞨三千三百,尽坑之”。
“坑”并非刑罚
很多中国法制史着作都将“坑”列为秦代的刑罚种类。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识,刑罚应该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强制方法。那么回溯到古代,刑罚至少也应该具有针对罪犯适用、由审判机关依照一定审判程序来适用的特点。根据《史记》,只有“坑儒”事件大致符合这个定义。
公元前212年,为秦始皇炼制长生不老药的方士侯生和卢生私下议论,说秦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贪於权势”,没办法为他制造“仙药”,两个人就开小差逃走了。秦始皇听说这两人逃亡后大怒,说:“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下令将在咸阳的方士、儒生全部抓起来审问,防止这些人多嘴多舌,“或为訞言以乱黔首”。这些方士、儒生为自己辩解时都试图将罪名推到别人头上去,彼此牵连,结果确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从这个案例来看,被害的方士和儒生至少是“犯禁者”,可以视为“罪犯”,对他们施行的“阬”可以视为是一种刑罚。
但是据《史记》记载,秦始皇实际上施行了两次“坑”,除了公元前212年“坑儒”外,在公元前227年秦军攻陷赵国首都邯郸后,秦王下令将当年曾歧视欺侮过他那侨居邯郸的父母的邻舍们“皆坑之”,这些受害人难以称为罪犯。而且在这之前,白起所坑杀的40万赵国士卒,更不能用“罪犯”来形容。因此将“坑”列为秦国及秦代的一种刑罚,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
延伸而言之,秦以后发生的几十起“坑”的事件,绝大多数受害者都是无辜的百姓、战俘,也根本和罪犯挨不上。事实上在史籍里唯一可以认定“坑”的是罪犯的,是清初着名清官于成龙的一则故事。《清史稿·于成龙传》载,康熙初年,于成龙担任湖广黄冈同知,同知衙门位于岐亭。岐亭当地一直“多盗”,“白昼行劫,莫敢谁何”。于成龙伪装成一个乞丐,混入一个贼窝十几天,搞清了这帮强盗的基本情况,然后带了衙役包围贼窝,捕获强盗,审讯结案后“骈缚坑之”(按照明清法律,强盗“得财皆斩”,这批强盗确实都是死罪)。其他的强盗听说了,都逃离了黄冈。
“坑”主要不是活埋
上面所引于成龙将强盗们“骈缚坑之”,“骈缚”就是将罪犯并排捆绑的意思,接下去的“坑之”,可以推想是将这些罪犯活埋的意思。但是,从各种史籍有关“坑”事件的记载来分析,“坑”主要不是活埋。
首先,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国法律,有专门针对活埋的称呼,叫做“生埋”。见于竹简的法律解释里,说对于患有麻风病的死刑罪犯,要将其“生定杀”于河流,或将其“生埋”。很明显是为了防止麻风病的病原体经由刑具传播。后世史籍一般仍然将活埋称“生埋”或“生瘗”,唐以后史籍才有以“坑”来表示活埋的事例。比如《旧唐书·颜真卿传》提到,李怀光叛军将颜真卿扣押,当他的面挖坑,号称要“坑颜”,这应该也是威胁要活埋的意思。
其次,史籍记载中包含大屠杀意义的“坑”,动辄成千上万,如果是活埋的话,在技术操作上很不容易。埋一个人大约要两个立方米左右体积的泥土,而按照当代的劳动定额,一个壮劳力一个工作日是两立方米土方。要开挖一个能够活埋成百上千人的大坑,需要开挖的土方量很大,要有大量的劳动力,耗费很多工时。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挖坑,那么挖土的工具就很有可能成为受害人拼死一博的武器。在冷兵器时代,武器与工具的杀伤力指数同属一个数量级,需要在旁看押的兵力也就相当可观。而史籍记载的“坑”的事例,往往都是仓促之间进行,一夜之间就能够完成,因此活埋的可能性不大。
再次,从史籍透露的信息来看,很多“坑”很明显不是活埋。比如很多记载都是“坑”与“杀”、“斩”连用,说明是使用兵器的屠杀。
最后,实际上史籍的很多记载,明确表示受害者的尸体非但不在土层之下,反而是堆积在地面上的。比如《资治通鉴》记载,公元193年曹操为父复仇,攻灭徐州军阀陶谦,屠灭三县,“坑杀男女数十万口于泗水,水为不流”。显然是将受害者的尸体扔进泗水河堆积成坝。又载:十六国混战时期,401年后秦政权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占据的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显然是将受害人的尸体堆积在路口恐吓百姓。
在后人的想象中,很容易将史籍中的“坑”字望文生义理解为“挖坑活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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