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时被判死罪的贪官为何仍重获重用 异地当总督
乾隆皇帝虽明确规定:凡官员犯有侵贪、亏空、苛索、贿赂、欺冒、挪移、盗库等贪污行径,一经发觉,严惩不贷,强调“不可为贪官开幸生之路”,并以“斧锁一日未加,则侵贪一日未止”,实施严刑峻法。然而,专制政治赋予了统治者在执政过程中很大的随意性,故而乾隆帝个人的权力和意志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主要表现为:
其一,因人立法,徇庇亲信。诸如云贵总督李侍尧,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因贪赃索贿,为云南储粮道海宁参劾,由于情节恶劣,大学士九卿会议斩决,但乾隆帝认为李侍尧在督抚中最为出色,遂百计回护,命各直省督抚重议。但当各督抚多请照初议定罪时,乾隆皇帝犹欲开脱之,对支持九卿之议的富勒浑等人大加斥责,并不顾众意,以“罪疑惟轻,朕不为已甚之事”,下诏将李侍尧定为斩监候。不久,即降特旨,赐其三品顶带花翎,起用为陕甘总督。
此后,李侍尧贪渎如故,而“上终怜其才,为之曲赦”。又如,闽浙总督陈辉祖亦以“能事”为乾隆帝所器重。乾隆四十六年(1781),陈辉祖因其弟为王亶望贪污大案成员,当坐瞻徇情弊罪,交刑部治罪。但乾隆帝却极力开释之,他说:“朕断不肯因其弟株连,遽置重典。陈辉祖尚属能事,著加恩免其治罪,降为三品顶带,各留本任。”(《清史列传》卷18,陈辉祖传)而且,还委其以查抄王亶望赃物的重任,陈辉祖借机侵贪,又酿成一起侵盗官物的大案。
尽管如此,乾隆帝意犹宽容,降旨改斩立决为斩监候,只因新任闽浙总督富勒浑、浙江巡抚福崧等连章劾奏,以闽浙两省仓谷亏空等情实,证实了陈辉祖为政之贪。乾隆帝这才迫于形势,赐令自尽。
其二,以时立法,时宽时严。乾隆帝在其统治前期,执法尚为严厉,二十余年中,共处置贪污大案七起,即兵部尚书步军统领鄂善案;浙江巡抚常安案;江南河道总督周学健案;山东巡抚鄂乐舜案;湖南布政使杨灏案;云贵总督恒文案,以及山东巡抚蒋洲案。这几起案件,犯赃者家被籍没,人被处死。其中,蒋洲乃前大学士蒋廷锡之子,亦严惩不贷。为此,乾隆皇帝还特加指示:“外吏营私贪黩,自皇考整饬以来,久已肃清,乃不意年来如杨灏、恒文等案,屡经发觉,而莫甚于蒋洲此案,若不大加惩创,国法安在?”表明了这一时期乾隆帝在执法上的严肃性。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特别是到其统治后期,乾隆帝惩贪则“多从宽纵”。
乾隆四十三年(1778),粤海关德魁亏空税银,按律应赔两万余两,乾隆帝谕令全免。浙江巡抚福崧,早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盘查浙江省亏空案及平阳知县黄梅贪污案时,已发现其婪赃之蛛丝马迹,但乾隆帝未予追查,只将福崧改调他省。此外,像于敏中、杨景素等人,皆赃私累累,乾隆帝直到他们死后才予以处置。其宽纵的结果,必然为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督抚等遂尔无所敬畏,任意妄行”,酿成乾隆后期一起又一起的贪污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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