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酷刑 十大酷刑中最殘忍的還是車裂
秦朝自從商鞅變法以來,逐漸的變得強大,直到秦始皇統一了四分五裂的中國。秦皇朝建立後,曾頒佈過通行全國的法律。
秦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嚴刑酷罰。特別是秦始皇推終始五德之傳,以為秦得水德,水主陰,陰刑殺,因而他“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於是急法,久者不赦”。
從史籍和雲夢秦簡的記載著,秦的刑罰名目繁多,大約可分為死刑、肉刑、徒刑、答刑、髡耐刑、貲刑、贖刑、廢、淬,收、連坐等十二種。
秦朝酷刑車裂
而在同一種刑罰內,又按處死的方式、對肢體殘害的部位,鞭苔多少,刑期長短。遷徙遠近和貨罰輕重等,分為不同的等級。
如死刑有戮、戮屍、奔市、碟、定殺、族、夷三族、、車裂、腰斬、體解、囊撲、剖腹、蒺藜、鑿顛、抽脅、鑊烹,肉刑有黥、箅、刖、宮,貲刑有貲甲、貲盾、貲戍、貲搖,連坐有親屬連坐、什伍連坐、官吏和士兵上下級之間的連坐、薦舉人與被薦舉人之間的連坐,等等。
按秦律的規定,各種刑罰既可單獨使用,也可重複使用,還可兩種、三種結合使用。 “黥顏額”,就是在額頭和雙顴均施以黥刑。
又云:“擅殺子,黥為城旦舂。”“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趾有(又)黥以為城旦。”這兩條律文,前者是肉刑(黥)與徒刑(城旦)的合用,後者則是刖(斬左趾)、黥兩種肉刑與徒刑(城旦)的合用。這種不同刑種的交錯重複使用,使本來就名目繁多、用刑苛酷的秦代刑罰變得更加繁雜而殘酷了。
而這種種酷刑,又主要是針對農民和奴隸群眾的。秦律對農民和奴隸往往是輕罪重刑,從嚴懲處。如規定:盜採人桑葉,賠不到一錢,應“貲搖三句”;甲盜不盈一錢,前往乙家,乙“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還規定:
城旦春毀折瓦器、鐵器、木器,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笞,實際上也是一種肉刑。服城旦舂的刑徒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只要對用器或工具稍有損壞,其損失雖只值一錢,就得鞭笞十下,如果值二十錢以上,竟可“熟答之”,即不計次數地任意重打,直到打夠為止。這種不加限定的行刑規定,實際上是給封建官吏任意殘害人民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
秦代“法繁於秋萘,而網密於凝脂”。但秦始皇還不以此為滿足,他往往濫施淫威,肆意刑殺。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
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東遊,行至陽武博浪沙(今河南中牟),“為盜所驚。求弗得,乃令天下大索十日”。
(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始皇微服行巡咸陽,夜出遇盜於蘭池(今陝西咸陽市東郊),隨行武士當即擊殺盜,但始皇仍下令“關中大索二十日”。
(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始皇幸梁山官,在山上見丞相出行時車騎很多,心甚不快。當時大概有在其身旁的官中隨行侍者私下告訴丞相。丞相從此便減少了車騎。始皇知道後大怒。推斷“此中人洩吾語”。於是“詔捕請時在旁者,皆殺之”。這一年,始皇還藉口儒生“或為妖言以亂黔首”,坑殺四百六十餘人於咸陽。
(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有人在東郡隕石上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幾個字,始皇知道後,“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
始皇的這些暴行,幾乎涉及到了社會的各主要階層。其中被誅殺的大多是勞動群眾,但也有屬於統治階級內部的一些儒生、博士;連宮廷內的“中人”也不能幸兔。由於秦始皇“專任獄吏”,“樂以刑殺為威”,因此,秦朝的許多官吏往往苛酷貪殘,嗜殺成性。如範秦始皇嚴刑酷罰,以暴力治天下,自以為可以鞏固自己的統治。陽令便是一名“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勝數”的劊子手。
但是,正如漢陸賈總結亡秦教訓時所說:“事逾煩天下逾亂,法逾滋而奸逾熾,兵馬益設而敵人逾多。秦非不欲為治,然失之者,乃舉措暴眾而用刑太極故也。”陸賈這一論斷,確是秦代歷史的真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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