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月娘為何不與西門慶離婚 金瓶梅不為人知的事
西門慶的繼室吳月娘,清河縣左衛吳千戶之女,“生得面若銀盆,眼如杏子,舉止穩重,持重寡言”。在西門慶家兢兢業業,講究“三從四德”,受得富貴,耐得清貧。
吳月娘雖是正妻、大老婆,在孟玉樓、潘金蓮一班小老婆面前,看起來光鮮而牛叉烘烘,但與西門慶相比,人身權完全不在一個層級。比如明律規定,夫妻吵架,“同罪異罰”。老婆毆打了老公,先一百大板伺候老婆,若老公受傷,在正常懲罰基礎上老婆加罪三等。老公打老婆,老婆若沒受傷,不追究老公,若老婆受傷,在正常懲罰基礎上老公減罪二等。意思是老公運內功家暴,造成老婆內傷,但外皮無損,老公照樣逍遙法外。如果老公因過失,把老婆毆殺掉了,不追究。現代MM,傻眼了吧。
財產權一樣沒譜。唐朝比較開明,老婆可以自由處理嫁妝,若某家絕戶,本家家產由老婆繼承。明朝很變態,夫亡無子,財產由老公家處理,老婆改嫁,財產和原有嫁妝,由前夫家處理,總之和老婆沒一毛錢關係。當然對於把活人憋成死人的守節寡婦,政府一向“寬容”,財產你就繼承吧,反正肥水沒流外姓。
不過在實際生活中,明代婦女可以擁有部分財產。《喻世明言》裡有篇“蔣興哥重會珍珠衫”,王三巧被休後,改嫁吳進士,前夫蔣興哥並不阻攔。臨嫁前,“將樓上十六個箱籠,原封不動”送去,當個陪嫁。《金瓶梅》孟玉樓、李瓶兒改嫁時,也帶走許多財產。
至於離婚權,唐以後法律和現代差不多,若感情破裂,雙方可自願離婚,稱為“和離”。明代雖忌諱離婚,若老公家窮或其他原因,老婆可提出離婚。《罪惟錄·馬逵傳》載,明初馬逵遠征,在昌邑“重自刻責,蔬食水飲,率不能繼”,窮困潦倒,老婆不堪忍受:老馬,求求你休掉俺吧。馬逵很生氣,但最終還是隨她去也。我們不能簡單苛責馬逵老婆“有難不同當”,雖然這是個案,卻給了看不到希望的明代婦女一線亮光。
明律還規定,若老婆主動要求離婚,如下條件居其一即可:一是老公貪財、貪權,縱容或強迫妻、妾與人通姦。縱容通姦,老公、姦夫、姦婦各打九十大板,判離婚;強迫通姦,老公打一百大板,姦夫打八十大板,老婆不受罰。二是老公離家出走三年以上,可以離婚改嫁。三是老公家暴造成老婆受傷,老婆可提出離婚。當然離婚與否,並非完全按老婆意願,若遭遇無良老公,死活不寫休書,老婆只能乾瞪眼,不過對老公的懲處免不掉。四是老公將老婆典僱給別人,打老公八十大板,判離婚,典僱費充公。五是祖父母、公爹公婆“若非理毆子孫之婦”,“致令疾廢者,杖八十”,判離婚。
雖“三權”在握,但按照律法,對吃喝嫖賭貪黑的老公西門慶,吳月娘還真找不出離婚理由。帝制時代,律法保護的物件,基本不涉及平民和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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