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時期的特殊法律制度
如果可以由我選去哪個朝代當官,我想來想去,還是選魏晉南北朝。按理說,宋朝是最好的,宋朝最優待文官,但是,在宋朝不能犯事。狀元郎陳世美當上了皇帝的乘龍快婿,包公說鍘了也就鍘了;一代文才蘇軾,投放到牢房裡弄得死去活來;還有如“夕貶潮陽路八千”的事情,簡直像炒一碟小菜。其他朝代看來也不錯,但是,屁股常常挨板子,皮開肉綻,血肉模糊,可不是好玩的。魏晉南北朝當然也不是很完美,比如戰亂時期多於安穩日子,但是當官還是蠻好的,再戰亂,當官的首先還是有保障的。單就官員犯事後得到的處分,你就會真切地感覺到:這時期皇恩浩蕩啊。
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先生的幸福感定義:沒有廣大群眾的窮苦就不能體現少數精英的幸福。在魏晉南北朝,恰如斯言啊。在這時節,王法對下里巴人犯罪是實行“零容忍”的,其立案標準可不是2000元,而是兩把稻草的。南朝齊孔秀之當吳縣縣長,縣裡有個10歲頑童偷割了鄰居田裡的一把稻穀,吳縣長特別“震怒”,是可忍孰不可忍!立刻簽單拿人,有人勸曰:懵懂小兒,當以寬大為懷啊!王縣長就訓了此人一頓:“十歲便能為盜,長大何所不為?”“咔嚓”,把這“小蟊賊”給殺了;北魏李洪之當秦、益兩州刺史,到任即宣佈一條“禁令”:凡帶刀行者與搶劫同罪。行人帶刀就是起了殺心,起了殺心就該殺頭,“咔嚓”,“咔嚓”,“咔嚓”,一殺就是三四百,據說這裡“治安狀況”特別好了,從此“路不拾遺,郡無劫盜”。“零容忍”還真是“成效顯著”。
有對比度才有幸福感。在魏晉南北朝,當上了官,那麼就從此進入了“自由王國”,只要你守住了“不反皇帝”的底線,那麼,你愛幹什麼你就可以幹什麼。“違紀”的事情幹了,一點事也沒有,“犯法”的事情幹了呢,也沒什麼事情。即使犯了前朝與後代規定的“死罪”,只要你能夠堅持“絕食三天”,那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有好處全得,有壞事全無,這樣當官的“好”時代,哪裡有?
譬如吧,暴政的秦始皇發明了“連坐”法,一人犯事,不但全家遭殃,而且全村也得遭殃的。這個連坐法的條文裡,沒有規定村裡的世族該連坐,也沒有規定不該連坐。在往朝,那都是“有福不同享,有罪即同當”的,到了這時期,世族長期都是超然於法律之外,不在其律之中。據說這個問題曾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劉宋朝“高層”因此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廣泛“調研與研究”,最後的結論是:世族犯事,庶民必須連坐,而庶民犯法,世族可以不連坐。如犯罪非常嚴重,那麼士大夫可以讓奴婢去頂。奴婢大都是士大夫的通房丫頭,應該說是他們的“副職夫人”。犯了事情,一把手超然,讓二把手三把手把責任擔當起來,以示負責,表明了“以法治國”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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