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婚俗 回族婚俗五大特點簡介
第一,回族的婚姻習俗,由於受伊斯蘭教的影響,產生了一些積極的作用。如從婚姻觀上來講,回族主張凡穆斯林都要結婚,反對獨身,主張婚姻自主,求婚時須有兩個成年人聽見才有效。男方給女方饋贈聘禮,是男方履行的義務,而不是婚姻的有效條件,聘金數量力而行,沒有規定等。這一切對提高回回民族的道德修養,對穩定社會秩序,保持和發揚良好的社會風尚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是,伊斯蘭教關於家庭關係的思想,對回族的婚姻習俗有消極的作用。如伊斯蘭教要求妻子服從丈夫,離婚的主動權也掌握在丈夫手中,恢復夫妻關係也以丈夫回心轉意為準,等等。
第二,回族的婚姻觀正在發生新的變化。許多回族青年已深深認識到感情是維繫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愛情是婚姻的基礎。他們擇偶時,除了考慮信教、家庭等因素外,主要看對方的人品。在農村往往把“誠實忠厚”作為擇偶的重要條件之一,同時注意文化、技術等。在城市除了要求對方是回族外,注重德才兼備,同時注意性格和文化素養等,不看門第。有的不要彩禮,有的結婚不大操大辦。回族的婚姻家庭也正在發生變化,幾代同堂的大家庭越來越少,基本上都變為小家庭,這都是進步的一面。
第三,回族早婚,訂小親和近親結婚的現象仍比較嚴重。特別是北方回族聚居的農村,這一問題非常突出,有的十一二歲就訂了小親,十四五歲訂小親者較為普遍。早婚現象也比較嚴重,據對寧夏南部山區回族聚居的六縣抽樣調查,早婚佔同期結婚者最高的縣達70%,最低的也達22%。
第四,回族主張節儉辦婚事。《古蘭經》明確規定:“你們不要浪費!委實真主不喜歡浪費的人。”回族在歷史上一直倡導節儉辦婚事,並提出過具體要求。如河北省保定市清真西寺內有一“儉可養廉”碑,主要是針對婚姻中的大操大辦陋習作了具體規定和限制,這在當時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我國回族學者劉智在《天方至聖實錄》中談到婚娶時說:“謹合禮義,無奢華”;“設饌量力,不圖嗜好,不為誇富鬥勝”。
歷史上我國回族人民在婚姻方面擁有節儉的良好習俗,是值得倡導的。但現在,由於受傳統的封建的婚姻觀念和陳腐習俗的影響,有些地方結婚費用、彩禮都相當高,變相買賣婚姻的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結婚送禮越來越高。這一切對個人、對家庭、對社會都極為不利。宗教人士和村上的於部都應積極做好這方面的開導和勸戒工作,以利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通過回族的婚姻習俗看出,回民除了與本民族通婚外,在與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通婚時,不但沒有被同化,反而通過婚姻同化了不少漢族、蒙古族和其他民族。
這主要是回族在選擇非穆斯林做妻子時,堅持讓非穆斯林“進教”,在舉行婚禮時堅持讓阿訇念“尼卡哈”,婚後讓其尊重回族的風俗習慣等。
回族不管與別的什麼民族結合,但始終堅持“只准娶進,不準嫁出”的原則,保持了回族婚姻習俗,壯大和發展了回族隊伍,這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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