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考課制度重視“官德” “廉善”為首
縱觀中國古代歷代王朝,始終把以德治官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治民先治吏成為共識。中國古代思想家所闡述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明主治吏不治民”,“得人者昌,失人者亡”都説明官吏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政風純正、官吏清廉是歷代帝王和黎民百姓所祈盼的,因為它關係着國家經濟的繁榮和政治的穩定。因此,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官吏的道德品質,要求官吏“清”、“慎”、“勤”,使對“官德”的考察在中國古代考課制度中佔主要地位。
古代的考課制度,又稱為考績、考功,是按照一定標準,對在職官吏的官德、政績和功過的考核並評定優劣等級的一種制度,是中國古代職官管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對職官的考課制度始創於西周,戰國時期初具規模,歷經秦、漢、唐、宋、元、明、清等朝代逐漸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職官考課制度。《周禮》提到的“六計”,對中國古代官吏考課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一直被歷代統治者沿襲承繼,成為我國古代判斷和考察官吏的一般標準。《周禮》雲:“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羣吏之治。一曰廉善(是指善於行事,能獲得公眾的好評);二曰廉能(是指能較好地貫徹落實各項政令);三曰廉敬(是指恪盡職守,盡職盡責);四曰廉正(是指品行端正,廉潔自律);五曰廉法(是指明法懂法,嚴格執法,模範守法);六曰廉辯(是指遇事頭腦清晰,不疑惑)。”指的是考課官吏的六項標準,“廉善”、“廉敬”、“廉正”是針對品德的考核,“廉能”、“廉法”、“廉辯”則是針對能力的考察。而《周禮》“既斷以六事,又以廉為本”,故“善”、“能”、“敬”、“正”、“法”、“辯”六項標準前均冠以“廉”,而又以“廉善”為首。按《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當時三年對官吏進行一次考績,考察他們的德行與能力。“德行”在《周禮》中指的是“六德”(即知、仁、聖、義、中、和)與“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周禮》“六廉”標準的部分內容在實行世卿世祿制的西周春秋就已出現。西周時就以夏商兩代後期由於官吏失德而毀政亡國為沉痛教訓,特別強調官吏的道德品行,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計課羣吏”,實行三年大比制度。春秋時期著名革新家管仲把“清潔於貨”(《韓非子·外儲説》)作為設置官吏的重要條件。而戰國時期世卿世祿制逐漸廢除,官吏考課制度初具規模,“六廉”標準系統呈現,反映出國家考課制度注重官吏的品德與能力並舉,而又首重品德的特點。
秦朝崇尚法治,在國家治理上反對“禮治”,強調“垂法而治”。雖根據不同的職務和職事分別制定了考課標準,但仍通過制定法律規定所有官吏應當具備的個人素質和修養,敦促官吏提高自身的素質和修養。睡虎地秦簡中的《為吏之道》集中反映了當時秦國官吏職業規範的基本要求,其中確定“五善”與“五失”的考課標準,“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恭敬多讓”,可見當時十分重視對官吏寬厚仁愛、親民行善的道德品行的考察。《為吏之道》載:“為吏之道,必精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無私,微密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凡治事,敢為固,謁私圖,畫局陳以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語恐見惡。凡戾人,表以身,民將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將移乃難親。”強調的是官吏應該廉潔自律,要嚴格按照法律來辦事,不徇私情,決不能為人情所阻礙,要為人正直正派,胸懷正氣,為民表率。
漢承秦制,雖有發展仍一脈相承,考察官吏亦不出品行、能力兩方面。漢代官吏選拔與考課不分,考選合一,許多選拔官吏的標準亦即考核晉升官吏的標準。其法定的主要標準為“四科取士”和“光祿四行”。“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四曰剛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祿四行”為“質樸、敦厚、遜讓、節儉”(《後漢書·百官志》)。由此可見,德被置於選官考察的首位。而伴隨着儒家思想佔據統治地位,禮義道德性的官吏職務規範更是對官吏的道德素養提出了更高的標準。
魏晉南北朝是大混亂大分裂時期,皇權相對弱小,但考課制度仍然存在,而且獨具特色,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考課百官。晉武帝頒五條詔書作為管理和考核官吏的五條標準,“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撫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晉書·武帝紀》);西魏文帝時發六條詔書:“一曰先修心,二曰敦教化,三曰盡地利,四曰擢賢良,五曰恤獄訟,六曰均賦役”(《北史·蘇綽傳》);北魏孝文帝曾規定:“自今牧守温仁清儉、克己奉公者,可久於其任。歲積有成,遷位一級。”(《魏書·高祖孝文帝紀上》)不難看出,品行要求首當其衝。
唐代的考課已經制度化、法律化,其官吏系統考評體制之完善居歷代之首。唐朝統治者遵循“德禮為政教之本”,更加強調德禮在治國中的作用,同時他們也深知“致安之本,惟在得人”(《貞觀政要·擇官第七》),因此在考課制度中貫徹以德為本的思想。唐朝制定的考課法規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舊唐書·職官二》有詳細記載:“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善狀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為上上。”這是對流內官吏考課的法定標準,“四善”專指品德操行,“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據不同部門的職責規定的具體能力標準。唐朝對流外官則按四等第進行考課,《唐六典》規定:“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過,立四等第而免進之:清謹勤公、勘當明審為上;居官不怠、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數有愆犯為下;背公向私、貪濁有狀為下下。”上述考核標準的順序,充分反映出唐朝首重道德品行,而才能績效居其次的考課取向。
宋、元、明、清各朝在考課制度上均有變化,但在很多方面包括對官員的德行要求上大體沿襲唐代舊制,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課法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考課法,其中有關品德標準的“四善”完全照搬唐代“四善”的內容。明代開國君主朱元璋雖厲行重典治世,但也強調“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的禮法合治觀,曾於洪武六年“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明史·選舉志三》)其對為官者的道德品行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清代考核內容標準為“四格”、“八法”,“八法”係指貪、酷、罷軟無力、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與明制同,對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依然是主要標準。
總之,中國古代在對官吏的考課制度中將德與績兩者結合起來,並凸顯德的優先地位,特別注重官員的清廉節操。通過褒善懲惡、獎優罰劣,來保障職官隊伍的活力和效率,其中一些規定和做法,至今值得我們珍視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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