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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彩熠律师靠证据说话 依法为大连民营企业家成功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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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澳门法治报在显著位置,报道了著名刑辩律师姜彩熠,《让证据说话:又一被告人喜获自由》的成功案例。报道中还配发了姜彩熠律师与我国法学泰斗高铭暄交谈的照片。

姜彩熠律师靠证据说话 依法为大连民营企业家成功无罪辩护

该案是陕西省有重大影响案件,姜彩熠律师依法辩护,在法院成功为被告人变更罪名、认定自首、驳回抗诉,行贿额由1200多万打掉900多万,刑期从十年以上到无期变为“实报实销”。刑事辩护中,律师调取证据是难点。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于日前专程到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采访。

姜彩熠律师给记者讲述了靠“证据说话”,为辽宁省铁岭市民营企业某某盛隆公司成功辩护的案例。该企业被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起诉到法院。在该案辩护过程中,姜彩熠律师调取了十多份无罪证据,一审判决就成功打掉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对非法经营罪名,法院也采纳了姜彩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所有被告人均免于刑事处罚。最终结果使该企业农民工“厂长”柳铁汉等多名企业高管,从量刑十五年以上到无期,最后判决免于刑事处罚,重新恢复了自由。

农民工“厂长”柳铁汉等企业高管被抓捕

2013年12月26日上午,辽宁铁岭市某某盛隆公司厂区内,像往常一样繁忙。厂长柳铁汉正带领员工给辽宁沈阳某某加油站的油罐车加油。突然,刺耳的警笛声由远而近,十几名警察冲进厂区,将加油设备、车辆扣押,将包括厂长柳铁汉在内的多名企业高管拘留。姜彩熠律师向记者描述了当时抓捕的情景。

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该公司当时生产93号车用汽油,产销两旺。但是,公安机关多次接到群众举报,认为铁岭某某盛隆公司生产、销售劣质汽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辽宁省公安厅食药侦总队接到举报后,指定本溪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理此案,遂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据姜彩熠律师介绍,铁岭市某某盛隆公司,是当地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原来以生产船用能源产品为主,因经营不善停产多年。2013年,上海、厦门、丹东三家大型油企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出资联营生产销售调和汽油。三方选中了铁岭市某某盛隆公司的场地,决定租用该公司场地、设备生产调和车用93号汽油。

盘锦市农民柳铁汉,因多年在炼油企业打工,有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被聘为厂长。三方还从大庆等地聘用了技术、管理、销售、化验等工作人员。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刚投产不到半年,就被举报查处。

根据起诉书指控:铁岭某某盛隆公司,向沈阳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672.02吨,销售金额497.96万元;非法经营93号车用汽油6976.523吨,非法经营额4582.7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200万元,法定起刑就是十五年以上到无期。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上的重罪,故意杀人犯罪起刑是十年以上,而本罪起刑是十五年以上。如果铁岭某某盛隆公司两个罪名成立,公司柳铁汉厂长将面临着二十年以上到无期的重刑。公司其他五名高管数罪并罚,也将面临着十五年以上到二十年的重刑。

姜彩熠律师:兵分多路紧急调取无罪证据

羁押后,铁岭某某盛隆公司和家属,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地找到近百名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咨询,但都认为铁岭某某盛隆公司生产的93号汽油不合格,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成立,只能认罪认罚作罪轻辩护。被告人柳铁汉等嫌疑人家属,怎么也想不通,打工不到半年,工资还没拿到,就要面临二十年到无期的重刑?经人介绍,在一审开庭前十几天,终于找到了以无罪辩护闻名的刑辩律师姜彩熠,恳求姜彩熠律师为柳铁汉等人作无罪辩护。

姜彩熠律师接受委托后,连夜突击阅卷。考虑到该公司包括厂长柳铁汉在内的多名公司高管,都是进城的农民工,羁押两年多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无力支付律师费。姜彩熠律师就动员所里几名律师,组成律师团,为五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姜彩熠律师阅卷后,认为必须尽快调取无罪证据,靠证据才能打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从法律适用上,再打掉非法经营罪名。辩护方向、目标明确后,姜彩熠律师安排多名辩护律师分头行动,抢在开庭前拿到推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的证据。

俗话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推翻涉案罪名的证据,包括柳铁汉等多名高管在内的被告人,都将面临二十年到无期的刑罚。人命关天,事不宜迟。姜彩熠律师决定兵分四路,调取无罪证据。第一路,跑抚顺市司法局和辽宁省司法厅,调取鉴定单位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所有无司法鉴定资质?第二路,赴铁岭某某盛隆公司,调取、复印生产、销售及资质等相关情况。第三路,赴中石油辽宁销售公司东陵油库,调取沈阳某某联合加油站,在案发前后从该油库购油、付款、出库、运输等相关证据。第四路,赴沈阳某某联合加油站,调取案发前后,购进及销售93号汽油,及鉴定单位采样化验等相关证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本溪法院开庭如期举行,姜彩熠律师终于在开庭法槌敲响前几分钟,将十几份无罪证据递到了审判长面前。审判长对姜彩熠律师未能提前3天提交证据,虽不满意,但考虑到这些证据涉及到被告单位和个人,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最后同意姜彩熠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这些证据。

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他收集的十几份证据,都是推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性、颠覆性证据。记者问姜彩熠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什么样的证据算是颠覆性的证据?姜彩熠律师说,这些证据向法庭出示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必然不成立,被告单位和个人肯定无罪,也就是“有我无他”,二者必选其一。

什么样的证据,能一举推翻一个无期的罪名?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他提交的十几份证据,一是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定罪的关键证据《鉴定报告》无效;二是采样程序错误,导致油样不具有同一性,也就是不能证明油样是铁岭某某盛隆公司生产的汽油;三是铁岭某某盛隆公司库存油品,已全部对外销售,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

姜彩熠律师:产品质量瑕疵,不是《刑法》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铁岭某某盛隆公司生产的93号汽油,就是有瑕疵,也不能认定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个别化验项目不达标的汽油,是经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不是《刑法》上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

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我们现在讲的伪劣产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工商法上的伪劣产品,也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1989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规定,伪劣商品包括:①失效,变质的;②危急安全和人身健康的③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④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⑤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务院同时还规定,经销某些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产品。这些产品包括:①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②未用中文表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③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④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编号和有效期的;⑤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和含量等而未标明的;⑥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⑦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表明“处理品”字样的;⑧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指标和使用说明的。这些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以上14种情况,从工商行政法规看,都是伪劣产品,但不都是犯罪对象。有的是,有的不是。

一种是《产品质量法》中讲的伪劣产品,也就是狭义上的伪劣产品。产品质量法讲的伪劣产品主要在该法第37条、38条和第40条规定中。这些伪劣产品主要是①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③不合格的产品;④失效、变质的产品。这四种情况是狭义的伪劣产品。这些伪劣产品也不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三是《刑法》第140条讲的伪劣产品。刑法上的伪劣产品比狭义概念的伪劣产品范围还小,只有四种情况。①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产品才是法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姜彩熠说,“两高”对刑法第140条的犯罪对象有具体司法解释。关于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不有合质品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比如在一吨大米中掺入一把沙子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因为没有影响或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关于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比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关于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关于不合格产品,是指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除此之外的不合格产品,都不是刑法上的不合格产品。

姜彩熠律师介绍,柳铁汉案件涉及到刑法上伪劣产品的第四种情况,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刑法上的不合格产品与我们生活中和行政法规中讲的不合格产品不是一回事。日常生活和行政管理中的不合格产品俯视皆是,到处都有。这些不合格产品不构成犯罪。“两高”对刑法上的不合格产品做了特别限制,就是专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不合格产品,都不是刑法第140条的犯罪对象。

姜彩熠律师说,《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为: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

从“两高”对不合格产品的限制看,主要是指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合理的危险除外)。再就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也就是说,产品本身存在明显的不合格,甚至是存在着重大缺陷,但只要你说明了,就不是刑法上的不合格产品。反过来说,在刑法上,就是合格产品。比如,我们在商店经常购买处理品,如电冰箱有严重划痕,商场展示磨损较大的电脑样机、手机等电器,经过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的电视机,只要销售者不隐瞒,从刑法上讲,都属于合格产品。也就是说,不冒充就行。从大件来说,在4s店购买了一台汽车,有瑕疵,或者是没有发动机的汽车,一般人肯定认为是不合格产品。但在刑法上,就是合格产品。为什么呢?因为明示了,而且降价处理了,为什么降价处理呢?就是因为发动机损害严重,或者干脆没有发动机,严重影响了汽车的使用性能,即开不走。因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

款“但书”的规定,因此是刑法意义上的合格产品。该没有发动机的汽车不是不合格产品,不是刑法第140条的犯罪对象。

在采访过程中,姜彩熠随手拿起一本书,是最高法院张军和熊选国、高景洪等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姜彩熠说,最高院对刑法上的不合格产品做了专门解读:“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做必要的区分,有瑕疵的次等品根据规定,只要标明质量状况是可以销售的,只有冒充没有瑕疵的产品时,才是“不合格产品”。如果在仓库中查获,其尚未“冒充”,自然不属于伪劣产品。”最高院的解释告诉我们,有瑕疵和严重缺陷的产品,只要明示,只要购买者知情,只要降价处理,都不是刑法上的“不合格产品”。有瑕疵甚至有严重缺陷的产品,在仓库中被查获,因为还没有冒充合格产品对外出售,自然不属于刑法上的你产品。也就是仓库中的不合格产品不是犯罪对象。

铁岭某某盛隆公司案件,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是不存在的,即本案没有作为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本案中,销售给某某加油站的93汽油是合格的。公诉机关认为不合格的依据,是某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从该报告看,共化验了13项,其常用的主要指标全部合格,不仅是合格,而且是超标。比如,辛烷值标准是93,报告是94.8;洗胶质含量标准是不大于5。报告是3,等等。报告中仅有第1项含氧化合物不达标,根本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按照国三标准,93#汽油化验项目一共是50多项,目前中国成品油市场,全部达标的几乎没有。但是,全国还没有一例因为50多项指标中只要一项不达标就定罪量刑的。辽宁更是如此。2013“3.15”期间和2014年“3.15”期间,辽宁省质监局,抽检了“京沈”和“沈大”高速公路等115个加油站,仅化验了十几项常用指标,其中不达标的加油站有95家,占到抽检总数的90%以上。辽宁多家媒体在主要版面进行了报道。抽检的油站都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油站。对此行为除工商和质检部门处罚外,并没有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90多家加油站不管是销售方和购买方,均没有一家定罪量刑。这些油站的销量要超过某某加油站几倍,甚至是几十倍,累计销售金额可能要过亿了。为什么不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个别项目不达标的油品,不是《刑法》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销售给某某加油站的672吨油品,确如《检验报告》中,有一项不达标,也不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量刑。否则,辽宁媒体曝光的95家加油站老板,包括供油方,不都要坐牢吗?

采访结束时,姜彩熠律师还告诉记者,铁岭还有一家民营炼油企业,就没有铁岭某某盛隆公司和柳铁汉等公司高管幸运。该企业老板曹某明和公司高管也是因为销售93号汽油不合格,被大连中院和辽宁省高院判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企业老板曹某明在被羁押7年后,判处无期徒刑。企业其他高管和股东,被作为从犯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去年,姜彩熠与本所律师任伯琪一起,免费为曹某明代理申诉。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已经受理本案。姜彩熠律师期待,曹某明也有柳铁汉一样的幸运。姜彩熠说,最高法院正在召开审判监督会议,会议要求对民企涉产权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错到哪,纠正到哪全错全纠。这次会议将对纠正冤错案件创造好的法治环境,盼望最高院能够尽快纠正曹某明民企涉产权冤错案件,让曹某明也同本案柳铁汉等被告人一样,重新获得自由。(辽沈晚报隋冠卓)(本文为保护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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