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男子为何放任“妻妾混战”?制度太开放
无论什么朝代,中国的法律都公开保护明媒正娶的婚姻,尤其是“正妻”,拥有无可替代的特权。男人如何在外寻花问柳,家里很难约束,你有地位、有身份、有钱,完全可以在制度的护佑下三妻四妾。但是,这属于一个非常笼统的说法,所谓“妻子”,只有一个;其余种种,不过是“姬妾婢伎”,到关键时刻,那些美丽的配搭,都摆不上桌面。即便开明如唐朝,正妻仍旧是家中的女主宰。舞姬歌伎、小妾宠婢……永远都扳不倒男人身边那个黄脸婆。
先说明一下,正妻之下,是姬妾,亦即有名分的小老婆;姬妾以下,是婢女和歌伎,也就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女奴隶。男主人可以随便跟她们发生性关系,也可把她们转送给任何人,即便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将其活活打死,主人也无须偿命。如果说,姬妾属于半拉主子,多少还有点人的权利,那么,婢女、歌伎则完全属于奴隶,她们只能和奴隶通婚,倘若谁敢背着官府,把她们升格为姬妾、甚至正妻,就要追究这家主人的刑事责任。《礼记正义》中的《内则》明确规定:“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非常明白地指出,没有明媒正娶,男女结合一律视作非法,换句话说,叫做“淫奔”、“苟合”,社会上根本就不承认。一旦成为正妻,她的职责也就明确了,叫做:“上以事宗庙,而下继后世矣”。可是,一轮到小老婆们头上,权利便大打折扣,不管这个女人是什么背景、什么姿色,她们的活儿非常不体面,叫做“以色事人得幸者也”。听起来,和花街柳巷的妓女差不多。
唐朝法律非常强调正妻的优越性,正妻和小老婆,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唐律疏议》当中涉及“斗讼”的内容,很显然,不拿姬妾当回事儿,更不拿奴婢当人。其中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什么意思呢?宰杀一名无辜婢女,至多判一年徒刑了事。如果这些婢女有罪,被主人杀了,那么,只需要承受“杖一百”的处罚。
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相应的徒刑,还可以出钱赎罪,具体价码是:“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法律不再令人敬畏,小老婆群落的地位,便更加危险。这些痴情女子永远变不成“正妻”,那些悲惨的女奴,也永远脱离不了“贱籍”,王法条条,只是在欺负弱势群体,怎能不叫人心死?于是,就出现了大批的“悍妻”、“妒妇”。类似的例子,在唐朝比比皆是。斗争的结果,还是正妻占上风,她们经常背着丈夫,残忍地迫害那些姬妾,要么用筷子扎瞎双眼,要么推到井里、填满石头灭迹。在姬妾婢伎之间,草菅人命者,更是多如牛毛。有法律撑腰,人性的罪恶便可大行其道。男人对此也无可奈何,只能眼巴巴地看着。
通常情况下,皇帝可以拥有以皇后为首的120个女人,皇后为嫡妻,她拥有单独与皇帝相处的资格,其它姬妾不能与丈夫独处,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经过皇后的批准。——这种制度在明清皇宫更进一步:皇帝选中侍寝的妃嫔后,要将名单送给皇后审阅,假如皇后应允,便加盖皇后印。假如皇后坚决不盖此印,皇帝也往往没有办法。如想废后、更换嫡室,那往往要影响皇帝的身后名誉,除了昏君,没有谁愿冒这个风险。帝王尚且如此,普通百姓更逃不出妻妾制度的罗网。据说,大夫只能纳两妾,士族只能纳一妾。普通富民则要到嫡妻年过五十无子的时候才能纳一妾。而且,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丈夫入睡后,她便必须离开。这个规矩对帝王的妾也一样管用。
唐朝有个多情郎叫做乔知之,爱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贱,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不能娶她为妻,便甘愿一辈子打光棍儿。后来,窈娘被武延嗣强取豪夺,窈娘被逼带着乔的情诗投井自杀。武延嗣得不到美人,便恼羞成怒,将乔知之诬陷入狱。在外人看来,为一名婢女而家破人亡,实在是不值得。即便小老婆的出身较为高贵也无济于事。唐代笔记小说里,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父亲是堂堂霍王,可是她的母亲却仅仅是王爷的“宠婢”,因此,父亲去世后,她连做王府小姐的资格都被剥夺了,母女俩被霍王正妻,扫地出门,霍小玉沦为娼妓,郁郁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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