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公租房管理办法-哈密公租房买卖政策
哈密公租房管理办法-哈密公租房买卖政策
哈密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屋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屋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屋,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屋,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屋,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屋,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屋,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屋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屋,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
哈密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屋供应体系,调整住屋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住屋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屋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屋,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屋。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屋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屋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屋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屋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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