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沈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沈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屋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屋,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屋、承租公有住屋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屋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屋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沈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屋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屋保障办法》、《市住屋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沈阳城区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沈阳城区公共租赁住屋(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沈阳区政府在沈阳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屋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屋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屋。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屋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沈阳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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