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如何避過“犯夜”罪行 夜敲寡婦門?
曾有一首風流詩篇曰:有美人兮, 見之不忘。一日不見兮,思之如狂。
這兩句詩講出了一個書生初嘗相思之苦的複雜心態,從某種角度上講,這也是對愛情之奇妙最佳的詮釋。今天我們不去高談闊論,妄言歷史之功過,也不懷清風押韻,謬言愛戀之曼妙,而是換一個促狹的角度談一談歷史上的某些軼事。比如——古代單身漢與寡婦如何私會,或者說他們這種不被認可的“愛情”如何正確的展開。古代男子痴戀某家遺孀,甚至到了“一日不見兮,思之如狂”的地步,難道只能眼巴巴的忍受麼?
當然,這次要說的還是離不開一個“情”字,但不在有往般的鄭重與嚴肅。
我們都知道,在古代有著諸多的倫理綱常,很多在現今看來頗為不可思議,但它卻又真實的存在。比如古代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說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講究從一而終。這種觀念認知也變相給古代遺孀們上了一道枷鎖。
而男子一方,一般都會認為這些遺孀們低人一等,在社會上抬不起頭。除非實在討不到老婆,不然決不會選擇與她們成家。況且就算男方同意,男方的父母也會因他們的老舊觀念棒打鴛鴦。
限於這兩種社會觀念,倘若真有一對“相見恨晚”的情深鴛鴦該怎麼辦呢?很簡單,夜間偷偷溜出來私會,聊解寂寞與相思。
可說簡單也並不簡單,要知道古代有一種“宵禁”的律令,到了夜間不能隨意出門活動。這則成了單身漢與古代寡婦私會的最大障礙。
宵禁,是我國曆來已久的戒令,大約有著三千多年的歷史。這種戒令在唐朝時期管控最嚴,幾乎就是一條歷令。同時還規定,一年之中唐朝只有三天時間不受這條戒令的約束,也就是“放夜”,這三天是元宵節以及前後各一天,百姓可以通宵達旦玩耍。而與之對應的則是“犯夜”,若有百姓夜間出門被抓,他犯的就是“犯夜罪”。
比較著名的晚唐詩人溫庭筠就曾因“犯夜”而被杖責。
不過這條戒令到了宋朝已經成了虛設,宋朝首都汴京與杭州就是當年最大的不夜城。然而到了明朝,又開始趨於管控,並設下了明文規定,觸犯此令後,須承受相應處罰。比如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要被笞打四十下。一更與五更,則減少十下,也就是笞打三十。
後來這種制度沿襲到了清朝,一直到了清朝末年還未被廢除。
今天就巧借古代單身漢夜敲寡婦門一事,以明朝的體制為例,說一說古代人是如何耍滑,避過懲罰的。
一、趟臭水溝、繞道、越牆
在義大利傳教士所著的《利瑪竇中國札記》一書中可以得知,明朝末年的中國,各個城市中全都設有上千名更夫在夜間巡夜,不時還有一些巡守官兵在城中查防,可以說十分森嚴。古代男子若無權無勢,只有以趟臭水溝、繞道、越牆等方式,小心翼翼的在夜間活動。
二、以抓藥、看病為名
在古代,藥方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得到的,因此這種方法只適合一小嘬人。他們或偷來一個藥方,或買來一個藥方,以去藥鋪抓藥為名在夜間活動。每次被巡夜人逮到,就若無其事的拿出藥方以及早已準備好的藥材,以此避過罪責。
不過這種方法有一定的風險,若遇到成心收取孝敬的巡夜人,只能花錢了事。清代小說《歧路燈》就曾講述這麼一個小故事。
三、打著官員的燈籠逃脫罪責
在古代官吏的陣仗中,燈籠也是彰顯權貴的物件之一。比如在吏部任職的官員,他所使用的燈籠上面就會打上“吏部”二字,這種東西一般無人敢攔。若家中有些關係的,或者一些膽大之人,就會假借這種“虎皮”出行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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