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所謂“輕罪重罰”是種錯誤的理解
幾千年來,專家文人都在斥責秦國是“輕罪重罰”,專家們眾口一詞地引用證據“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行不由路,謂之奸人,奸人者殺”等隻言片語。老百姓往路上撒點灰土就要砍手,出門辦事沒有走在道路上,就要被殺,這還不是輕罪重罰嗎?其實這是張冠李戴,以訛傳訛。
《韓非子,內儲說》記載,“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是商朝的規定。韓非子這段文字的大意是這樣的:殷商時期法律規定,在公路上撒灰要處以斷手的刑罰。孔子的學生子貢認為處罰過重,便來請教孔子。子貢說:“撒灰於公路是很輕的罪過,而砍斷一個人的手是很重的處罰。古人為什麼這麼殘酷?”孔子回答說:“不往公路上撒灰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而被砍斷手臂是人們很害怕的處罰。古人認為,讓百姓做容易的事情而避免害怕的處罰,是很容易辦到的,所以這樣制定法律來推行。”
根據韓非子的這段文字我們知道,“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並不是秦帝國的法律,早在殷商時期就在實行,據此來批評秦帝國嚴刑峻法是張冠李戴。
西漢劉向《說苑,指武》記載,“行不由路,謂之奸人,奸人者殺”並不是秦帝國的法律,而是公元前3000年黃帝《理法》中的規定:行路不走在現成的道路上,就要被當作奸人處死。
考察雲夢秦簡,我們知道,秦國的法律沒有“輕罪重罰”。與同時代其他國家的法律相比,反倒是公平合理相當寬仁。
舉個例子,對於百姓犯罪來說,盜竊在那個時代是僅次於殺人的大罪。所謂“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盜就是盜竊,賊就是殺人。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治理百姓,最要緊的就是嚴懲偷盜和殺人。所以,李悝的《法經》第一篇就是《盜法》,第二篇是《賊法》。對於偷盜的處罰十分嚴厲:“拾遺者臏”。撿拾別人遺失的東西,就要被判處挖去膝蓋骨的酷刑,李悝的解釋是,因為這個人產生了將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的“盜心”
同時代由貧民參與制定的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對於偷盜別人莊家,或者讓自己的牲口偷吃別人牧草,是處以死刑。
而秦律對於偷盜六百六十錢以下的罪犯,僅僅是臉上刺字然後服徭役。六百六十錢相當於壯年男子4個月的工資收入。犯罪金額遠遠高於“拾遺者”和“盜牧者”,處罰卻遠遠輕於魏國李悝的《法經》和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
而且,秦國的法律,也不是像“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那樣希望用嚴酷的懲罰來制止犯罪,而是講究罪罰相當,既往不咎。
比如雲夢秦簡的《法律問答》中提到一個案例,有人在大赦令下達之前,盜竊了一千錢,直到大赦令釋出之後才被抓獲,問對該罪犯如何處罰?秦帝國的司法解釋是:不予處罰。
同時,秦國的法律也並不是想方設法要重罰罪犯。
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有這樣一個案例:罪犯甲偷了一隻羊,栓羊的繩子價值一錢,問是否應該把繩索的錢計入犯罪金額一同量刑?司法解釋是:因為罪犯甲的犯罪目的是盜羊,繩索只是牽羊所用,因此,不應該將繩索計入犯罪金額量刑。
事情很清楚,秦國的法律是公平合理,寬嚴得當。批評秦國“輕罪重罰”是暴政,實在是張冠李戴,信口雌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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