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中國古代凌遲的具體行刑方法
凌遲,即民間所説的“千刀萬剮”。凌遲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肢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裏,頭顱則公開示眾,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清代方苞在《獄中雜記》中提到“極刑”。在古典小説中,往往亦可看到“處以極刑”的説法。所謂“極刑”,就是指“陵遲”,一般都寫作“凌遲”。
陵遲,原指山陵的斜坡,有逐漸低下去的意思。轉用於死刑,即是在執行時,把死囚身上的肉零刀碎割,使受刑者慢慢地死去,以加重其痛苦。這是我國古代酷刑的一種,俗稱為“剮”,民間也叫作“千刀萬剮”。
凌遲始於何時,説法不一,通常認為始於五代。元、明、清均將凌遲列入正條。這種極為殘忍的死刑,常用以處治“大逆”及“逆倫”等罪犯。《大明律·刑律》就明確規定:“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惡逆”之罪,如子殺父、妻殺夫、奴僕殺主人等一類的罪犯,也多處以凌遲。
歷代對於凌遲的具體行刑方法,不盡相同。《宋史·刑法制》稱:“凌遲者,先斷其支肢體,及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抉,割斷;吭,咽喉。沈家本《刑律分考》卷二引王明德語:“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有的資料記載,一般切八刀,行刑順序是,先切顏面,次切手足,其次腹胸,最後梟首。然而不同的行刑劊子手,執行時又各有自己的習慣做法:有從左右眼皮開刀的,有從左右胸膛開刀的;有先斷人犯肢體的,有後斷肢體的;有喜用利刃的,也有喜用鈍刀的。
有的劊子手用細眼魚網罩住人犯的身體,收緊魚網,使遍身肌肉凸出於網眼之外,然後割之,每刀只有指甲大的一片,每10刀一歇一喝。據傳,清代的凌遲有24刀、36刀、72刀、120刀之分。凌遲刀數最多的是明朝的專權太監劉瑾,奉旨剮2357刀一説為4700刀,行刑時割肉三天。這種刑法使受刑者極端恐懼又極為痛苦,“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往往延續二三日,欲求速死而不可得。
由於這種刑法極其殘酷,曾在清代受到外國人的干預。據《東華續錄·同治朝》載:清同治五年1866年初,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呈説帖,請中國不用凌遲酷刑。三月,恭親王奕訁斤上奏,稱中國凌遲酷刑友邦見之不悦,應改革刑章,人犯以斬決為止云云。此奏章在廷中引起軒然大波,有的贊成,有的反對。贊成者主張寬刑待民,反對者主張嚴刑以待,使死者痛苦不堪而震懾人心,以達殺一儆百之目的,不可或廢。為照顧洋人臉面,後來採取了一個折中辦法:凡洋人交出之中國人犯,不論何罪,概不用凌遲。
但是自此之後,關於凌遲的廢止問題一直在朝中有爭議。隨着文明的發展,到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詔準當時主持修訂法律的大臣沈家本,關於永遠刪除凌遲以及梟首、戮屍等法的奏請,“俱改斬決”。從此這個實行了千年的維護封建秩序的極刑終於得到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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