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流行“試婚” 女孩十七歲不嫁人父母有罪
女孩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不娶,其父母受罰”。為了鼓勵多生育,當時還規定: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兩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母;生二人,公與之餼。
古人的婚嫁為何也會“先上車後買票”?
古人離不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約束,有着種種的規定和制度,但在某些方面其實比現代社會更為開放。在男女婚嫁的年齡問題上,古代就有着嚴格的規定,周代就規定男子婚姻是二十至三十歲,女子是十五至二十歲。在《墨子·節用篇》中説,昔日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如果到了規定年齡不結婚的,要強制結婚。古代強制婚姻的方式叫“會婚”,《周禮》有言:“掌萬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違者掌管萬民婚事的媒氏們就要強制執行。”《周禮·地官·媒氏》還記載:“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男女婚戀,官方下達文件規定:每年的陽春三月,為祭祀社稷的日子,沒有性伴侶的年輕男生女生自由交往,“奔淫不禁”,違者還罰之。
如果多生育還會有獎勵,《國語·越語》上載越王勾踐兵敗後居會稽之山,卧薪嚐膽,欲速報吳雪恥,可是“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不娶,其父母受罰”。為了鼓勵多生育,當時還規定: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兩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母;生二人,公與之餼。
當時的統治者為什麼如此熱衷於做紅娘,如此積極地倡導和鼓勵多婚多育呢?多婚多育,便可增加勞動力,加快生產力的發展,還可補充兵源,兵力強壯了,才可征服其他的國家,讓自己實力更雄厚。
到唐代時,出現了試婚風俗,有了現存最早的試婚契約《優先婚前同居書》。據敦煌遺留的文獻了解到,當時敦煌地區的唐人有試婚的風俗。斯六九六五卷子,《敦煌遺書總目索引》標為“斷片”,“斷片”原文被忽略而未錄出,其實在那斷片上通過微縮膠捲還能看見這卷殘文的標題:《優先婚前同居書》。《優先婚前同居書》是男女雙方在正式婚配前實行試婚而同居時的一種文字協議。
《下女夫詞》中説到一件事,説一個少女在對男方中意後表示:“立客難發遣,展褥鋪錦牀。請君下馬來,模模便相量。”“展褥鋪錦牀”,為當時的婚俗之一。意思説的是女方對男方中意了,就要為新房起牀、設帳,以便夫妻共同生活,即準備同居。於是請男方下馬來“相量”,雙方擬定《優先婚前同居書》。
《優先婚前同居書》具體內容雖然無法可考,但從西域在中古時代流傳的試婚風俗中,可以尋得一些當時敦煌唐人試婚的風俗。
例如《晉書·大宛傳》雲:大宛“其俗娶婦先以金同心指環為聘,又以三婢試之,不男者絕婚。”説的是男女先訂下婚約,女方再以三個女奴來試婚,如果發現男方性功能有問題的話可以絕婚。大宛是古西域三十六城國之一,北通康居,西南鄰大月氏,盛產名馬,而大月氏這一城國則在敦煌與祁連山之間,不能否認這些地區性文化對敦煌唐人絲毫沒影響。
所以説,古代其實一點不比今人保守,當然當時的試婚與當今的未婚同居現象不能等同起來,但也不是我們想象中那般禮教深嚴。現今未婚同居是見怪不怪了,第四次單身潮的肆虐,不知道將來是不是也會仿照古代頒佈一條條例,規定大齡男女青年必須在多少歲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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