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郡縣制是什麼樣的 郡縣制與分封制的區別
周朝地方諸候的勢力大於中央的事件重演,廢除了分封制,採納丞相李斯提出的建議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了郡縣制。
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秦朝之後,為避免周朝地方諸候的勢力大於中央的事件重演,廢除了分封制,採納丞相李斯提出的建議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了郡縣制。
由於歷史原因,各類史籍對於秦朝設立的郡縣數量的説法都不盡相同。司馬遷在其著作《史記》中記載,秦始皇在秦26年時,除了在都城附近地區設置內史,將全國分設成36個郡,建立1000多個縣。然而根據班固的《漢書》中對於秦朝郡縣制的記載,秦朝當時除內史外,是設有58個郡。近現代有很多的史學家對於秦朝當時究竟設置了多少的羣縣進行考察研究,他們均各執一詞,眾説紛紜。
郡縣制的建立確保了秦朝大一統帝國的形成。因為郡縣制是層層遞進式的,各級部門分工明確。每個郡縣的長官都是由中央任命的,各個郡縣的郡守和縣令之間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所以在治理過程中相對公開公正。但是這樣子也就造成地方的權力弱,中央權利卻高度集中,統治者擁有絕對的權利。一方面,權利的集中有利於管理國家、推行法令和統一文化。例如秦始皇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統一貨幣和度量衡,為秦朝經濟貿易的往來奠定了基礎;以小篆為全國通用文字,有利於文化的普及與百姓思想的統一。但是另一方面,中央集權導致了皇帝權利的高度集中,皇帝行事以自己的意志為主,毫無顧忌,不利於王朝的發展。
郡縣制與分封制的區別
分封制即分邦建國,盛行於奴隸社會,主要在周朝和西漢初年時實行。它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礎之上,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郡縣制是建立在國家大一統的基礎之上,按地域劃分,彼此之間毫無血緣關係,盛行於封建社會。
分封制中最高統治者將土地分給自己的親屬或者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的臣子,每一塊封地就是一個諸侯國,也就是國家的土地不是完全屬於王室的。諸侯王在自己的封地裏擁有的絕對地位,諸侯王位可以世襲,並且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諸侯王只天子不能隨意插手諸侯國內的事務。而在郡縣制下只有一個國家,最高統治者稱為皇帝,是中央集權的高度集中者,中央和地方的官員都由皇帝任命和調動,官員職位不得世襲,官員也沒有土地。地方不能私設軍隊,任何事務都要向皇帝負責。分封制下,諸侯需向王室繳納貢賦,定期向天子朝覲述職;而在郡縣制的體系下,是皇帝向官吏發放俸祿,官吏不用向國家繳納貢賦。
由於分封制產生了很多的諸侯小國,王朝初期天子與其兄弟和功臣之間的關係密切,會有利於王朝的發展,但隨着時間的推移,諸侯王與天子的關係逐漸變得陌生,就會發展成諸侯國的勢力超過王室,造成地方割據勢力。郡縣制的官員因為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員手上沒有實質的權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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