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怎樣建立官員舉報制度的?唐朝制度簡介
1、唐朝:知而不報會獲刑
唐代的律法已經比較完善了,此後歷代均以唐朝為楷模,律法上多為沿襲,唐朝的舉報叫“舉劾”,舉劾是指唐朝監察機關、各級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的訴訟。
在唐律裏,不舉報是犯罪的,如果知道一個人謀反且有辱皇家威嚴,犯下大逆不道罪責時,卻不去舉報,那麼不告發的人將被處以絞刑,知道一個人有謀反罪責卻不舉報時,將被流放兩千裏,此外,如果知道有人盜竊、殺人,或者知道鄰居有人犯罪了,主管官知道下屬犯罪了,都要去舉報,否則都會處以各種刑法。
但是,也別以為在唐代,舉報制度就如此嚴明,在唐代有些人你是不能報的,即便有理,你報了也要獲刑,唐代有“同居相為隱”的原則,就是説親屬之間,除了謀反等嚴重犯罪,你是要替他隱瞞,不能舉報的。
唐律規定卑幼者告尊長,即便你説的都是事實,被告視同自首,而告者有罪。
至於告祖父母、父母,以及奴才告主子的都要處以絞刑,還有那些80歲以上、10歲以下的人,以及身體有殘疾的人,他們基本也都沒有舉報的權利了,在押囚犯一般也不許舉報別人,除了監獄官吏虐待囚徒,或者知道他人有謀反等嚴重犯罪。
2、唐朝:匿名舉報挨50大板
唐朝舉報一定要實事求是,否則誣告反坐,就是依照所誣他人罪的性質與輕重,反坐誣告者罪。
除了禁止誣告外,唐朝還嚴禁投匿名信舉報,違者打50大板,或者流放兩千裏,替人寫訴狀添油加醋,與事實不符的,也要打50大板,另外,唐律還禁止越級訴訟,特殊情況下允許直訴,按照規定必須自下而上,由縣到州,再到中央舉報,對於越級上訴,以及官府受理者,各打40大板,但對於“謀反逆叛”等嚴重犯罪,不受此限。
對於案情較重,又有冤屈不能申訴者,可以不按流程,徑直向中央有關部分甚至皇帝告狀,因此唐律規定三種直訴的形式有:邀車架、上表陳情、擊打登聞鼓。
但是,邀車架可是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的,因為衝突皇帝儀仗也是要治重罪的,除非那些冤屈特別重的人,已經豁出去了,一般人還是不敢通過攔皇帝的轎來告御狀的。
而且唐朝為了避免誣告案件的發生,還推行一種特殊的慎告制度——“三審”,即司法機關要求告發人經過三次慎重的考慮,然後才受理,司法官在接受告發之初,都向告發者交代清楚誣告反坐的責任,令其回家考慮,如此三次,如果還是堅決要告發的,這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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