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古代的醫患糾紛:大多通過第三方仲裁解決
近年來,醫患糾紛備受矚目。在古代中國,同樣存在醫患關係不和諧的現象,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在史籍中多有記載。
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但是即便醫術再高明,也不可能完全杜絕醫療風險。為了儘量減少麻煩,古代醫生首先十分注重自我保護,在行醫時會“挑病人”,拒絕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先秦時期神醫扁鵲提出的“六不治”觀點,其實就是避免醫患糾紛、自我保護的手段。扁鵲認為“病有六不治”,即6種人不接診,第一種人就是“驕恣不論於理”。這種病人傲慢放縱,不講道理,最不上路子,最有可能成為“醫鬧”,所以古代的醫生遇到這樣的病人,就是找理由拒絕,敬兒遠之。
不過,有一些無良醫生眼裏只有錢而無患者,造成醫患關係緊張。更有甚者,錢不到不用藥,見死不救。《清朝野史大觀·清代述異》“解砒毒方”條記載,有一個叫蔣紫垣的清代醫生,有解砒毒祕方,但找他看病解毒他必要高價,如果不滿足他,“則坐視其死不救。”此外,古代醫患糾紛的產生也與患者對醫生的不信任有一定關係。古代不少病人就診時,為了“考驗”醫生的醫術,有意不將真實病情説出來,結果導致醫患關係緊張。
古代很多醫患糾紛大多是“私了”,唐宋開始流行通過法律來處理醫患糾紛。唐朝十分重視藥事管理,為了保證用藥安全,頒佈了中國第一部藥典《唐新修本草》。《唐律》上已經有處理醫療事故的專門條文。或許是醫患糾紛增多之故,元朝有關處理醫患糾紛的詔令也隨之增多,《通制條格》單列“醫藥”卷,元律不僅嚴懲“假醫”,還對官辦醫療機構惠民局在“醫療救助”方面做出了規定,解決醫生沒有錢不看病的問題。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詔,要求各地設置惠民藥局,專門為患病窮人看病。
而《大明律》在處理醫患糾紛時亮點不少,如違規的醫生“不許行醫”,此即現代所謂吊銷行醫資格證;處理事故時,“責令別醫辨驗”,這“別醫”就是其他醫生,相當於現代醫療事故的第三方鑑定,其意見就是現代的第三方“鑑定報告”,直接影響醫療事故的責任確定。
明朝的法規在實際醫患糾紛中,有很強的操作性。明代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書中記錄了不少明朝司法案例,其中“庸醫劉期興,杖”一例,就是一起典型的醫療事故。時人何運昌請來醫生劉期興給弟弟何洪看病,結果劉期興把何洪看死了,雙方鬧進了官府。最後按察司判決:“劉期興非折肱,反行妄告,依擬杖發,不許行醫,庫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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