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洞房慘案 鬧洞房險些鬧出人命
鬧洞房是“三天不分大小”,新郎新娘乃至新郎的父母往往會被他人甚至晚輩們取笑捉弄,被捉弄取笑者不能生氣,以免破壞新婚的喜慶氣氛。鬧洞房是古代很早就有的習俗,直至今日,還有很多地方都保留了這樣的傳統,但是鬧洞房本意的圖個熱鬧,卻有些人鬧得太過發生了一些欲哭無淚的悲劇。
鬧洞房險些鬧出人命案——新婚三日無大小一看新娘手,二看新娘腳,三看新娘腰,新娘要不親手送,我們就要伸手掏……——明朝四川某地流行的《新房曲》
清康熙年間,上海寶山縣令接了一個棘手的案子。原告是前日剛剛結婚的新郎官,被告是同村的小潑皮。告狀不為別的,是因為小潑皮在新郎新娘結婚那天鬧洞房鬧過了頭,惹得新郎火起,和小潑皮動了手,卻因拳腳功夫稍差,反被小潑皮打得鼻青臉腫。於是乎,人生四大喜事之一的“洞房花燭夜”成了“治病療傷夜”,新郎官兒哪咽得下這口惡氣?便告上衙門。
縣令大人聽完新郎官兒的陳述,覺得小潑皮實在有些過分,便準備關押他幾天替新郎消氣;可是,小潑皮振振有詞地説:“新婚三日無大小!”這話由來已久,縣令一聽也覺得有理,一時犯了難。
《點石齋畫報》並未明説此案的最終結果,依據當時的風俗,小潑皮應該不會受到什麼懲戒,而新郎官兒,只好吃個啞巴虧。
鬧洞房鬧出問題的情況並不少見。《吳有如畫寶·風俗志圖説》中記載了寧波的一場洞房悲劇——寧波某男子潛伏洞房之中,聞新郎解衣聲,新娘脱履聲,禁不住暗笑,被新人發現,新郎一氣之下用剪刀將聽房者紮了個血肉模糊。
班固在《漢書·地理志》中記載燕地風俗:“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也就是説,在漢朝的時候,鬧洞房至少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情了。洞房,新人初夜之所,為何要鬧呢?民間自有説法,如“不打不鬧不熱鬧”、“人不鬧鬼鬧”、“鬧得越歡過得越久長”,於是乎,誰不圖個吉利,鬧就鬧唄。
鬧房經過歷朝歷代的演變,加上各地風俗不同,形式也就隨之變化無窮。不論如何變化,都與性啟蒙有關,以至於“啟蒙”不“啟蒙”並不重要,毋寧説與性有關。
明朝某地有此婚俗:洞房牀上反鋪一條花席,需要新娘把它正過來,邊翻邊有人問:“翻過來了沒有?”新娘自然羞於回答,但鬧房者一定會窮追不捨,直到新娘紅着臉説:“翻過來了!”這大概是鬧洞房者有關葷話的最文明的版本了。在這樣的場合,黃色笑話自然是可以大行其道了,色情燈謎更是家常便飯。
因此,很多羞澀少女在一夜之間成長為兇悍少婦,大概要歸功於鬧房者的性啟蒙。李漁在其色情名着《肉蒲團》中將“看春意(春宮圖)、讀淫書、聽騷聲”稱為閨房三樂而大肆宣揚。有關“騷聲”的説法實在有點過於開放。
但畢竟還僅僅是“聽”,生怕當事人發現,有些地區鬧房居然鬧到了“調戲”的程度:明朝四川某地流行的《新房曲》,實在是這方面的代表作——“一看新娘手,二看新娘腳,三看新娘腰,新娘要不親手送,我們就要伸手掏……”遺憾的是,此曲並未完全流傳下來,不過,可以想像,後面的話一定更加不堪入耳。更有甚者,便是發展到了動手摸的程度,被摸者自然是新娘,而新郎官兒縱有千般不悦也只是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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