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公租房买卖政策-淮南公租房管理办法
淮南公租房买卖政策-淮南公租房管理办法
淮南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屋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屋保障办法》、《市住屋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淮南城区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淮南城区公共租赁住屋(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淮南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淮南区政府在淮南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屋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屋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屋。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屋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淮南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淮南公租房买卖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屋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屋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屋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屋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屋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屋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屋,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屋。
公共租赁住屋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屋可以是成套住屋,也可以是宿舍型住屋。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屋的相关工作。市、区住屋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屋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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