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买卖政策
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屋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屋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屋,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屋,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屋,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屋,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屋,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屋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屋,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屋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屋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屋:
(一)廉租住屋、经济适用住屋、限价商品住屋(以下统称“保障性住屋”)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屋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屋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屋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屋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屋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屋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屋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屋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屋。公共租赁住屋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屋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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